中国是烟草产销大国,但不是烟草强国。就单一企业而言,即使是中国烟草最大的生产企业——红塔集团,无论是生产规模、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都与世界知名的烟草大集团有着相当大的差距。随着世界烟草兼并、重组和中国加入WTO以及世界反吸烟宣传运动的发展,中国烟草正面临着内外多重压力的严峻形势。一、中国卷烟工业企业发展现状及原因烟草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经济效益逐年稳步增长,居各行业之首,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但由于历史形成的产业结构布局、烟草业高额税利形成的地方利益驱动,使得中国烟草行业当前的产业结构布局很不合理。虽历经改革,但到l999年止,全行业仍有155家卷烟生产企业,平均每家企业年产量只有2l万箱,与菲利浦·莫里斯公司、雷诺士公司和英美烟草公司下属的卷烟厂年产量高达200万箱,甚至300万箱相比,企业的生产规模相差甚远;更为严重的是在155家企业中60万箱以上的企业只有l0家,只占总数的6.5%,而10万箱以下的却达70家,占总数的45.2%,这些小烟厂目前大部分已债台高筑,资不抵债,主要靠地方政府高比例的税收返还来维持生存,现已成为行业沉重的包袱。以广西烟草为例,2000年广西卷烟的年产量为80万箱,由8家卷烟企业生产。平均每家年产量只有10万箱,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这8家企业中只有柳州卷烟厂和南宁卷烟厂的年产量达30万箱,其他卷烟厂都在10万箱、甚至5万箱以下。这是广西烟草业90年代发展缓慢的主要障碍之一。广西烟草的现状其实在全国并不少见。工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益差是目前卷烟工业企业的特点。不合理的企业结构一是使行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垄断利润;二是品牌集中度低,市场难以规范,使企业的产品结构得不到有效的调整,企业产品销售成本过高,成本费用利润率过低也就在所难免;三是使有限的资源不但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由于本位主义的利益驱动,极易形成地方封锁和降价倾销、体外循环等市场秩序混乱的症结;四是使行业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统一的行动,以整体的合力来共同应对外烟的冲击。从中国卷烟工业的发展历程看,造成目前工业布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都缺乏规模经济的观念,企业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使部分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部分企业在竞争中退出行业或被淘汰,形成合理的布局;另一方面,由于烟草行业税制改革的缓慢和高额垄断利润的诱惑、驱动而形成地方利益的保护、封锁,使该破产的企业没有破产,而优势企业、优势品牌由于市场空间被限制不能扩张。因此,随着我国卷烟产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已成为各地区、各企业关注的焦点。二、中国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走规模效益发展之路长期以来,中国烟草行业实施的是专卖专营体制,这种体制和经营模式在一定时期给烟草业带来了繁荣,使行业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但由于行业内没有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组织严密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以行政区域划分势力范围,各自为战。从长远看,既违背了烟草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也不利于适应不断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从烟草行业的特点来看,烟草行业具有:①制造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设备、技术、工艺流程等方面高度同一,较适合于大规模的自动化生产;②卷烟产品用途单一,并且雷同。对于大市场而言产品虽然无替代品,但对于消费者的偏好而言,产品并不同质。行业中不同企业的产品存在较强的替代性。因此,卷烟市场的品牌竞争十分激烈,品牌效应非常显著,较适合于企业和品牌的扩张;③很多行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品竞争的加剧关系十分密切,呈相关递减规律。但对于卷烟产品,由于技术含量较低,原料用途单一,流动性差,对于品牌效应较好的产品,其生命周期虽然也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竞争呈相关递减规律,但相对而言其相关性并不十分突出。从投入与产出关系看,其规模经济效益比其他行业更为显著。其次,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看,现行的行业体制和经营方式,虽然限制了外部企业的进入和资源的流动,对卷烟企业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存在的弊端也相当明显。一方面,弱化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杠杆调节作用,导致了烟草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不足。在经营理念、管理机制、营销策略和经营体系等方面都与国外的卷烟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另一方面,实施垄断经营,虽然使行业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但垄断性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但难以提高,而且在高额利润和本位主义利益的驱动下,易于形成地方封锁、体外循环、降价倾销、倒买倒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优势企业、优势品牌造成巨大的冲击。从长远看,不但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扩张,而且削弱了行业的垄断能力。因此,针对行业的实际情况,要实现行业的持续增长和扩张,既要在行业内引入竞争机制,又要通过“关停并转”或破产等途径调整工业企业的结构,削减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使行业形成合理的规模经济。第三,从烟草业的外部发展环境看,中国烟草要应对、缓和日趋加剧的全球性反吸烟宣传和世界烟草兼并重组及中国加入WTO的严峻形势,必须联合起来,采取一致行动,集中行业的财力、原料、技术、品牌、销售和信息网络等资源优势来增强行业市场的控制权和维持较高的利润以应对压力和竞争。产业结构太散、太小,经营行为太乱,效益水平太低,都很难达到集中控制的目标。因此,通过兼并、重组或破产,形成合力是在外部环境日趋不利形势下的合理选择。三、走规模效益发展之路的一些设想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烟草行业在全球烟草竞争中要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达到驾驭市场的目标,唯有走低成本、高效益的规模集中之路。然而在中国卷烟工业企业数目众多和国家现行的专卖、税利体制下,实施“关停并转”或破产等组织结构调整,既要考虑解决行业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矛盾,又要考虑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后,企业沉重的债务、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突出问题,可谓困难重重,步履维艰。这也是这几年,我们作出了不少的努力,但进展不快,收效甚微,地区封锁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实施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我们应正视行业所处的环境,分步实施。首先,既然行业现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那么在计划管理方面应发挥其功能作用。通过生产计划的调节控制,逐步形成中国烟草绩效较佳的规模模型。相关资料表明:90年代以来,卷烟工业企业中,30~60万箱的企业有着良好的绩效水平,且表现出很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10~30万箱以下的企业绩效水平处于较低的层次,生存和发展能力不断削弱;10万箱以下的企业,不但绩效水平较差,而且大部分已资不抵债,生存能力很低;60万箱以上的企业虽有着相当好的绩效水平,但由于当前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封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的行为和受计划的限制,没能实现持续增长和扩张。因此,当前应充分利用中国入世后关税逐年下降的时间,逐步淘汰10万箱以下的企业,在生产、原料、计划、销售方面由国家局对各省级局、各省级局对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节。在保护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对10万箱以下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计划约束控制,由国家局核定基数后按每个10万箱以下企业每年递减l0%的生产指标,调剂给优势企业,递增l0%销售外省烟的指标下达到该省,各省级局再按每年递减20%的生产指标下达到20万箱以下的企业,剩余的年度生产指标由省级局调剂给优势企业。通过计划的刚性约束,使小企业逐步减少在地方财政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业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冲突,并使优势企业实现持续的增长和扩张。其次,当前实施组织结构调整的瓶颈主要是在利益驱动下所造成的地方政府干预。这与目前消费税全部在生产企业征收和从价计税的税收体制以及企业自行解决人员安置的社会体制有较大的关系。因此,应积极推行烟草财税体制的改革:一是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每年按一定比例把生产企业所纳的消费税转移到销售环节,并进一步完善当前实施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办法,利用3年的时间完成烟草行业的财税体制改革;二是在实施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与政府利益冲突和人员安置、职工稳定等问题,在目前尚不能完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兼并重组或淘汰中小企业的情况下。一方面按先由各省级局的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本省的小企业,再由行业优势企业跨省兼并中型企业的层层推进方式实施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另一方面是在兼并重组的方式上,为稳定地方的税利指标、财政收入和解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收入和职工就业等问题,由国家局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优势工业企业到烟草发展相对薄弱的省份联系生产牌号,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的效应作用,又可以充分利用烟草发展相对较弱省份的市场资源条件,扩大优势企业的产、销规模;三是在利益的分配上,一种情况是对被别的企业兼并的,以被兼并的企业在被兼并前的税利和收入为基数计算,兼并后3年由兼并企业全额返还给被兼并企业和当地政府。3年后停止返还,由被兼并企业自谋出路;另一种是优势企业到烟草发展相对较弱省份联合生产品牌的,以股利分配的形式计算各企业的投入和利益分配。第三,国家局制定相应的政策,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竞争模式,放手让工商企业真正并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由市场运行规律淘汰规模小、效益差、资不抵债的企业来实施卷烟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通过淘汰企业,腾出卷烟消费市场的空间和发展潜力给优势企业。浅谈现形经济体制下的烟草专卖法廖忠良2010-11-19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烟草专卖法》日渐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而新颁布的《烟草专卖法》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对烟草行业的一次严峻考验,因此,就如何更好地发挥《烟草专卖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职能和作用,更好的贯彻的落实新法,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新颁布烟草法律、法规对烟草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当前,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整个烟草行业内外对于其发展方向和趋势持有较大的争议,一方面“烟草专卖还能走多远”的问题从舆论的热议逐渐转变为烟草行业干部员工不得不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对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适时修订,从国家的层面鲜明地表明了烟草专卖制度不仅不会取消,而且还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的体制将不会发生本质性改变,这也就决定着烟草行业发生的变革与调整也仅仅限于卷烟经营模式与营销机制的变革,不会影响烟草行业发展的总体格局。这既大大增强了行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又进一步规范了烟草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方面的又一项重大举措。这次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绝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而是烟草行业主动应对各种挑战的一个关键步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计划经济下的烟草专卖法的现实困境实际上,由于修订前的《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已经施行近二十年之久。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不断转变和发展,《烟草专卖法》针对许多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在履行执法程序,相关条款适用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从立法层面看,烟草专卖法从1991年制定至今的这段时期,正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转轨最剧烈的时期,许多同期颁行的法律法规都纷纷修订或废止,而只有它一法独行。这种经济环境急剧变化而管理体制相对稳定之间动与静的矛盾,就逐步造成了烟草专卖法的部分条款与现行经济体制和法制环境不适应、有的内容需要补充完善等现实问题。另外,从执法层面看,由于上述原因,加上行业管理控制还不够到位,致使烟草执法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法的有效执行。部分地方的政策和做法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烟草专卖法相抵触的情况,比如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加大处罚的幅度等;地方保护主义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专卖执法,比如有的地方对卷烟流通采取封锁和抵制,用行政手段干预烟叶生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