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有关问题研究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2005年9月22日主要内容标准、知识产权面临的形势;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国外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我国通信标准与知识产权现状及与国外差距;我国通信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国通信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目标;我国通信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策略。我国标准与知识产权面临的形势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促进了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给标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加入WTO赋予标准新内涵;电信强国目标对标准提出新要求;国内外市场开拓提出新目标;通信企业转型产生新机遇;技术多样化和组织多元化带来新困惑;国际贸易中采用标准与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措施和设置技术壁垒的斗争、摩擦不断;国内企业在标准与知识产权遭遇国外的阻力和围剿,经验和教训不少;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以国际化为核心的标准战略。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简称:IP或IPR,下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人类全部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即传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无形性,相对有形资产而言,指精神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专用性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它具有排他性的特点。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行使,并可以从中收取报酬。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依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内有效,在该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时间性,受到时间的限制,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就自动消失,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标准的定义和特征标准的定义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取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重复性:标准是对可重复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事物进行规范。统一性:标准是各方通过协商达到统一的性能要求,所以标准是协调的产物。公开性:标准是通过公认部门发布,广而告之的,提供广泛使用的。社会性:获取社会效益和维护社会、生产秩序等。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关系分析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特征,从表面看来,标准与知识产权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当一项创新技术已经成为专利,并被标准引用这时标准才与专利发生关系。标准引用专利的前提条件:从技术上证明引用专利是合理的;没有可以替代的非专利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声明愿意在公平的、合理的、非歧视的、不可撤销的条件下进行专利许可。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基本专利技术)是标准引入专利的基础。标准中引用专利产生的影响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有利武器,但是一把双刃剑;促进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影响标准的制订效率和推广;促进电信业务发展,带来互通障碍;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形成技术垄断;可以成为阻挡非关税的有力技术措施,也可能成为出口遭遇的技术壁垒。标准引入专利应注意的问题IPR的政策和原则的简单性往往会造成应用时的模糊不情,导致专利与标准化过程的某些冲突。提出的关于“合理的和无歧视的”条件的概念,在实践中很难防止“舞弊”,即使是在已经签署了所要求的专利和承诺声明的情况下亦如此。目前地区性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技术论坛十分活跃,他们的IPR政策与传统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相比,要灵活、复杂得多。有的要求专利以免费公开为主;有的认可专利费的形式;有一些组织则对成员国与非成员国有不同的规定,要注意研究分别对待。标准引入专利应注意的问题我国已经于2001年11月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非歧视、协调、等效和相互承认和透明度等原则。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为消除技术贸易壁垒,要遵照国际标准来进行市场运做和设备生产,以及出口贸易。只有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和气候等合理前提下,才允许成员制定本国法规,并且给予极大的灵活性。国外标准及知识产权战略——美国领先型:以事实标准占领、控制制高点。美国标准化战略主要表现为四点:1)国际标准和全球事实标准一起上,美国的IEEE承担ISO/ICEJTC1秘书处,包揽了三分之一的ISO和IEC的国际标准。美国的跨国企业缔造的实施标准占据事实标准的绝对优势。2)同时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化和北美地区标准一体化,推动拉丁美洲进入北美体系,推动亚太地区的标准一体化。3)在全球范围推广“分散决策,自愿采用的标准化体系”的思想,在不同的国家政府耳边强调“政府不要干预”的理念。4)在全球范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涨船高,保护美国技术的先发优势。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三个阶段1861~1865:强化知识产权时代,涌现出了许多世界性的发明,录音机、贝尔电话、照相机等等;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抑制专利的反垄断时代,美国企业研究开发的欲望被抑制和削弱,产业活力明显萎缩;70年代末,倡导振兴美国经济,再次恢复强化专利时代的繁荣,把知识产权战略做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出现了计算机、因特网、芯片技术等改变世界的先进技术等等。国外标准及知识产权战略——欧盟统一型。从统一到领先、控制制高点,与美国抗衡。欧洲标准的讲求“合作创造价值”:1)首先欧洲各国努力合作,欧洲各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协调和欧洲市场高度一体化是同一个的过程。2)欧盟、欧洲政府、协会组织、企业都能够广泛合作,积极引入美国的技术、屏蔽美国公司的影响、通过政府强制推广标准、给欧洲发展和欧洲企业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欧洲尽管情况复杂,欧盟、各国政府、企业、各种组织、研究机构都能够形成合力,把“执行力”发挥到极致,把细小的程序运用到恰如其分,尽管倾向于采用成熟的技术,但总能后发先至。最成功的是GSM,目前全世界已有200多个国家的600多个运营商在应用GSM标准的通信系统,用户超过了十亿。GSM标准的系统占全球移动通信市场的份额已超过70%。国外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从立足本国到领先世界。在日本,政府在标准化活动中起很强的指导性作用。例如,日本政府希望第三代移动通信和IPv6能成为日本信息通信产业的新经济增长点,通过这两个领域带动通信运营、制造、业务提供、内容制作、金融和服务等整个产业的全面繁荣。为此领先于世界制定有比较长远的发展3G和IPv6的技术政策,营造政策环境,鼓励对该产业的巨额投资。日本在2002年就正式宣布把“知识产权立国”做为基本国策,力求通过实施广泛的策略,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领域建立一个以复兴经济与社会为目的利用知识产权创造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的国家。日本政府不仅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发展等方面,而且,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税收制度、教育制度等。日本吸取了2G封闭的教训,在3G商用走在世界前列。国外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韩国追随型。从追随到部分领先,争夺重点领域制高点。总体技术创新实力难以与美、欧相匹敌,但在标准的采纳、跟随过程中对部分边缘、应用层面进行改进和创新,在标准化领域开始占据一定的地位并逐渐扩大其影响力。例如韩国在3G方面采取跟随战略,1995至2001年间共向高通支付了约7.6亿美元专利费,购买了16亿美元的芯片,但其电信设备商也借此在世界3G市场的版图上切得最大一块饼。韩国企业不仅占据着国内90%的CDMA系统市场,而且大踏步地进军海外市场。其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付给高通的专利费用。1999年7月韩国特许厅推出《特许行政改革综合对策》,全面分析了21世纪新经济时代知识、信息的重要地位,打破以前的政府指令性的行政机制,通过引入全面质量管理(TQM)经营方式,构筑知识更新体系,不断完善特许政府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行政机制。三大目标是:建立世界一流的特许行政、建立知识经济社会化先头兵作用的特许行政、建立融合国民生活的特许行政。最终目标是把韩国建设成知识强国。国外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印度主要特点:一点突破,软件世界领先。1994年重新修订的版权法,据称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版权法之一。它为印度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法律环境。该法第一次清楚地阐明了版权人和用户的权利,严禁未经许可出售、出租或供给他人出售或出租任何计算机程序的拷贝。最引人注意的是,对于违法使用软件者将处以严厉的惩罚和罚款,使之同时面临民事刑事指控,可被处以7天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到20万卢比的罚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也得以强化。印度警方从1995年7月开始,曾连续开展了十多次打击盗版软件运动,先后查处使用、传播和销售盗版软件案件多起。促使印度的软件业世界领先,培养许多软件人才。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在对ITU、ISO、IEC、ETSI等关于IPR的做法进行收集、分析、总结,得出以下几点共同的规律;制定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确定标准引用专利的条件;制定标准引用专利的程序;识别专利的责任;信息披露;标准没有著作权,印刷权归标准发布部门。我国通信标准、IPR现状及与国外差距——标准支撑通信高速健康发展,核心技术不多制定了1600多项通信标准,涉及移动通信、传送与接入网、软交换、IP与多媒体、智能网、线缆、电源、网络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电磁兼容等各方面的各个技术领域,支撑和推动信息产业健康、有序的高速发展;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从等效、跟踪、消化吸收国际标准向自主研发、参与、局部创新国际标准制定转变。2000年以来向ITU和其他标准化组织提交文稿900多篇,提交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TD-SCDMA、网管、IP多业务平台等多个系列国际标准;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可替代的技术不多,成为国际建议比例少。提交国际建议数量增加,但被采纳成为国际标准的数量还较少,领域狭窄。我国通信标准、IPR现状及与国外差距—政策和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不适应发展需要政府主导、标准组织为平台、研究机构为引领、企业为主体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国家、企业高度重视;《标准化法》正在修订。目前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正在对“制/修订国国家标准中涉及专利技术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国家标准化机制没有理顺,国家标准管理机构和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分工上职责不清,造成标准管理不协调,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交叉和重复现象,认证遵循标准不统一,不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需要。国家没有建立在整体层面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标准制定、推广使用的良性产业链和循环机制。尤其缺乏国家、行业层面的整体统一的政策引领、规划和经费投入,研发方向分散、经费投入不集中,形不成合力、竞争力。已经出台的一些政策没有形成系统,缺少技术创新机制应包含的财税、金融、人才、知识产权、成果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我国通信标准、IPR现状及与国外差距——我国通信IPR拥有量逐年提高,发明专利比例低网络通信2004年增长量大,与2003年相比增长率达173%,其中:国外占48.99%,国内占51.01%,首次国内申请量超越国外申请量。其中:北邮的网络管理ITU接纳为M.3208.3等国际标准,移动通信领域申请量近年来趋于平衡,国内申请量比例逐步上升,以国内华为、中兴为首的国内公司申请量约占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