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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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试题一及参考答案一、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什么是管辖?2、.什么是简易程序?3、简述强制措施的特征4、.简述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5、.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一)、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刑讯逼供原则。(二)、论述起诉问题。附答案(一)如下:(一)、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二)、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度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的总称。(三)、(1)它是公安司法机关强行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2)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采用的;(3)其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其目的是保障侦查、审判顺利进行;(5)必须严格依法采用。2(四)、(1)只有法院才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权力;(2)在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五)、(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2)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二、论述题(一)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要求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都必须进行深人调查研究,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依据;要求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口供必须持慎重态度,绝不能未经查证就轻易相信。但是,不轻信口供不等于轻视口供。口供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经查证属实,同样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2.在运用证据上,应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3.在我国,刑讯逼供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证手段。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是为社会主义法制3所不容许的,而且,实践证明,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4.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是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二)、1、起诉概述;2、谈公诉;3、谈自诉。《刑事诉讼法学》试题二及参考答案一、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4.什么是回避?5.什么是自诉人?二、论述或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一)、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4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二)、.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问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附答案(二)如下:(一)、简答题51.答: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2.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2分)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3.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6申诉,请求重新审判。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二、论述或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是传来证据。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乙向公安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2.答:(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7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3)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l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出题人:成飞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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