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班•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三、幼儿园膳食营养•四、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急救处理•五、小儿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托幼机构是儿童集体生活的场所,是易感人群集中的地方,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首要任务。•卫生保健工作是托幼机构的重要工作,健康是基础,很多疾病如心血管病、脑血管病、糖尿病等都与儿童期的肥胖及其健康状况有直接关系。为此卫生保健工作在托幼机构中具有特殊意义,这也是必须实行保教并重的原因。•托幼机构要为儿童提供适合年龄特点的卫生保健和生活环境,一切的保健措施必须以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为主要内容和出发点,使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1、掌握全园儿童生长发育动态及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正确分析评价,对体弱、多病、生长偏离的儿童,采取措施使其逐渐达到正常。•2、保证儿童的生长发育,满足营养需要,合理喂养,平衡膳食,加强膳食管理,提高膳食质量。•3、科学地制定儿童生活制度,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4、按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疾病及早治疗。按时完成预防接种,做好检疫及消毒工作。•5、加强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儿童疾病及早治疗。按时完成预防接种,做好检疫及消毒工作。•6、保护儿童的视力、听力牙齿。•7、心理保健更重要。•8、创建无毒、无害、美化、绿化的生活环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教玩具以及制作材料。•9、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10、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咨询,加强与家长联系。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11、按年龄及心理特点有计划的进行早教。•12、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并填写报表,做好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二、幼儿园负责人和保健人员卫生保健职责:•幼儿园负责人主要是管理的职责,保健人员具体实施计划,管理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卫生保健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要配备专职保健人员,设有保健室,重视卫生保健设施分设的配制,应从行政上和经济上给予保障,为卫生保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和条件。•2、园长应把保育儿童健康和营养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首位,决不能重教轻保。并亲自抓卫生保健工作,随时掌握全园儿童的健康动态,指导卫生保健目标计划的制定、实施各完成。每月对内容进行督导,解决实际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充分调动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依靠他们来实施和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还可以成立一些相应的性欲组织(如膳食管理委员会、卫生检查小组、安全保卫小组等),来完成各项儿保工作。•4、关心卫生保健队伍的思想和业务建设。除鼓励他们的工作中边学边干外,还要适当安排外出参观学习,提高业务素质。•5、保健人员要结合实际负责制定保健计划,严格执行保健制度。•6、全园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保证儿童健康成长。三、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一)健康体检制度•1、儿童入园前必须经医疗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者方可入托。体检结果30天有效。体检时发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有E抗原阳性者,或GPT增高者暂不予以入园,经治疗后每3年月做肝功1次,连续3次正常才可入园。•对离园3个月以上的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健康的可重新入园。新生入园应持有计划免疫证。•对已经在幼儿园的小朋友,每年应定期体检一次。幼儿入园后由人员定期测量身高、体重,中、大班还要测视力。每半年检查口腔。•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缺点应及时纠治,就是常说的体弱儿(身高、体重达不到同年龄同性别的平均值),发育迟缓、体重低下、消瘦,缺铁性贫血HB〈10克、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营养不良、腹泻、弱视、龋齿、先心等等〉矫治率应达90%以上,能使体弱儿早日康复。•2、晨间检查内容:一模(有无发热)二看(精神状态、面色、咽部、皮肤有无皮疹及传染病如水痘麻疹腮腺炎早期症状,有可疑隔离或去医院)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如小刀、玻璃片、小珠子等,发现后要及时处理)。•3、全日观察制度:包括午间巡视(用餐卫生、睡眠卫生)。•4、为了儿童的健康,工作人员的管理更为严格,体检时间和小朋友们相同外,检查的项目也多,发现菌痢、伤寒、病毒性肝炎必须离职治疗。患有法定传染病、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未治愈前,不从事保教、炊事员工作。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书上岗。•(二)膳食管理制度:幼儿园应成立儿童膳食管理委员会,制订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保健人员对食品从购买、整理、烹调、进食的全过程进行卫生指导和监督。儿童膳食与工作人员对膳食严格分开。膳食调查发现幼儿园每日实际摄入热量一般很难达到标准,存在热量营养素供给不足现象。加上回家后的饮食,热量才有所提高,如果长期热量供应不足,可影响幼儿体格发育。•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供应量按不同年龄组的标准不同,幼儿园儿童的实际摄入量与该园食物的花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