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请勿:--接、打电话--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参加培训须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主讲刘爱国一二三主要内容使用安全经营安全生产、储存安全四运输安全生产、储存安全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了规定。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和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危险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生产、储存安全一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条件评价,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的安全生产义务等。一、生产、储存安全1.规划和布局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与安全评价3.管道安全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5.环境释放信息报告6.包装、容器管理7.生产与储存管理(1)八大场所的距离(2)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安全警示标志(3)通信、报警装置(4)核查、登记制度(5)其他8.重大危险源管理9.剧毒与易制爆化学品管理10.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11.停、转产和无害化处理(1)停、转产(2)无害化处理1.规划和布局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与安全评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将企业现状的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评价在时间间隔上的融合,评价的内容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管道安全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破碎,建筑物外立面受损,少数钢架大棚坍塌。管道沿线一般均设有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GB2893《安全色》、GB732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志》(适用非埋地管道)、SY/T6064《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654《液体石油管道设施标识推荐做法》、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对各种管道标志的设置要求(包括设置位置、间距、材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生产6类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5类重要工业产品中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5.环境释放信息报告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一个新概念,并不是新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6.包装、容器管理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是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款对包装物、容器的材质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重量的基本安全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是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第二款是对运输船舶及其配载容器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款是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包装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还需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7.生产与储存管理-八大场所的距离第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大量人员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并危及周边设施及区域的安全,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越大,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越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上述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如果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对其周边的场所、设施、区域造成较大的损害和影响。特别是对那些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密切相关的场所、设施、区域,造成的损害或影响会更大。严重的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中毒,或造成公众恐慌、污染水源、交通堵塞等,或影响人们的健康安全,同时给农、牧、渔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有这些,都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1984年12月3日发生在印度博帕尔市的一家农药厂异氰酸酯外泄事故,导致重大灾难,引起全世界震惊。2003年12月23日发生在我国重庆开县的中石油川东油田天然气井喷事故,致243人中毒身亡,290多人住院治疗,3000多人出现硫化氢中毒引起的结膜炎和感冒症状,事发地方圆5公里内的群众被迫疏散。2005年11月13日发生在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爆炸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而且造成松花江的跨省际、跨国界的重大环境污染。2006年7月28日发生在江苏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的氯化反应塔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2008年8月26日发生在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注册的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的重大爆炸事故,致使21人死亡,59人受伤,厂区附近3公里范围内疏散群众1万多名。2009年7月15日发生在河南洛阳的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的严重爆炸事故,当班的17名人中有7人死亡,9人受伤,周边108名居民被震碎的玻璃划伤。为此,本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公共场所或设施、特定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与前文中提及的港口的距离,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因其存有大量的易燃成品油和天然气,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是是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设施,是交通畅通、人们顺利出行的保障。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保障已有明确要求,还可使用双层罐、采用油气回收等措施实现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性。因此,在这里将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排除在外。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