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兰亭铝合金门窗、阳台及护窗栏杆分包工程(合同编号:/兰亭/分包施)合同文件发包人:分包人:二O一年月1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鉴于发包人已取得政府批准发展兰亭项目,并已就兰亭项目铝合金门窗、阳台及护窗栏杆分包工程进行了招标。分包人已经提供给发包人一份附有全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就分包合同总价、工期与发包人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建筑面积:1.3工程地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包的铝合金门窗、阳台及护窗安装工程,承包内容包含:含铝合金门窗、0阳台及护窗栏杆的制作、安装、运输(包装卸车)、措施(包施工措施、生活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保护、保修(包括门窗框、边填缝、防水等一切工序)。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纸、报价单。分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进行配合穿插工作,发包人为分包人用水用电等提供便利,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的使用。另包括分包人承包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但合同总价中未包括的工程(增加工程需办理签证后予以结算);具体说明如下:2.1详细范围如下:2.1.1设计、供应及安装栋铝合金门窗工程及铝合金百页工程;阳台、护窗、候梯厅及入户花园栏杆工程;2.1.2供应、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小五金:分包人需在投标时提供本分包工程所选用的小五金材料、型号及其样品作为评标依据及招标人参考,若分包人未能在投标时提供上述资料及样品,招标人将自行决定小五金之材料/成品供投标单位执行,所有涉及之费用将视作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一律不予调整;2.1.3防雷接地:结构预留均压环、避雷带钢筋或连接体由其它分包人完成,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人应预留门窗防雷连接件。22.2以上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分包人应研究所有相关文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图纸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由于分包人责任引起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负责。第三条:工程造价3.1合同价款的确定3.1.1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措施项目费为元,为包干价(措施项目组成详见附件一:《基本措施项目说明》),结算时不调整。此合同总价需按分包合同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3.1.2承包方式:分包人按招标文件及上述承包范围包含深化设计、人工、材料(含铝型材、玻璃、小五金等所有材料)、机械、工具、试验、验收(“三性”检测费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及其费用)、成品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清洁、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及为完成本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包括门窗边填缝、防水等一切人工及工序,以综合单价包干承包方式承包本工程。并充分考虑了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因素固定单价包干,分包人不得藉此提出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3.1.3上述合同价款中包含可能发生的土建施工缺陷、工期紧迫、非常规施工方法、多次进出场、交叉施工等因素而引起的风险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和其它费用。3.2设计变更价款的确定3.2.1发包人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作出设计变更。除得发包人指示外,分包人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任何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3.2.2本合同内“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因此而发生的工程数量的改变,其供应的物料的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的工作的改变或送抵工地的物料的拆除及运离(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3.2.3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份工程或部份项目,分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分包人合同范围内工作而给予分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3.2.4一切因分包人设计不当、不周或不合理等设计缺陷而导致的设计补充或修改等均不能视为设计变更,由此引致的费用变化,以及给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造成3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3.2.5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考此类单价,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及程式(单价分析表)变更合同价款;(3)仅更换主材品种的的项目单价,根据主材价格表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差,其它费用不变。新增材料由分包人提供三个品牌厂家及其市场价格报发包人审批,价格参考相应施工期间《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是否考虑新增材料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和价格);(4)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套用年《省建筑工程定额》,按清单外项目计价程序表计算综合单价;(5)除上述之外的项目,由分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单价,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3.2.6设计变更项目,无法按图纸进行计量的,须进行现场签证(办理签证时,分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现场签证由分包人填写(包含签证量与价),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发包人,签证经发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合同预结算部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方为有效。3.2.7发包人要求时,分包人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后7天内呈交草拟中的设计变更所指工作的费用预算。发包人后来发出要求执行该草拟的设计变更所指工作并不代表该预算获得接纳。3.2.8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须把第3.2.7条款所指的费用预算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发包人审核和确定。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套用单价的详细分析。3.3:结算价款确定3.3.1结算期:为发包人收到分包人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一至三个月内审核完毕。3.3.2结算资料要求:(1)本工程的结算须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及分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合格后,分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结算格式编制结算并需同时报送相应的电子版本文件。在结算期内由双方共同对数完成。分包人不按规定的结算格式编制结算,发包人有权拒收或要求重报。(2)为免混淆,进一步澄清分包人所提交的结算或有关的资料并不直接成为本合同的结算资料。此等资料只能视为提供给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的规定拒绝,认可或更改结算资料。发包人亦可要求有关的工程监理对结算资料提供意见。4(3)工程结算要求分包人办理结算的人员应具备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结算对数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造价业务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受理其造价业务。分包人办理结算的人员应持有分包人的法人委托授权证明书。3.3.3发包人的最终结算送审,无论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审核后,若经双方确认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发包人可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延30天,以便详细调查,且发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结算款中扣减超过5%部份的实际审减额的5%作为审核费用,分包人对此无异议。3.3.4《最终结算审核书》及《结算确认函》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该依据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3.3.5结算总价按实际发生工程数量(铝合金门窗框外围实际尺寸计量)乘以合同综合单价,并加签证总额计算。第四条:合同工期4.1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开工令》中注明的日期为准);4.2竣工日期:年月日;4.3总工期:个日历天4.4工期说明:4.4.1开工(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不负责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4.4.2工期延误(1)如遇到以下情况,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a、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b、发包人、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c、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d、不可抗力;e、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5(2)分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由于分包人的责任原因,受到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罚,工期不予顺延。第五条:工程付款5.1付款5.1.1所有窗框制作安装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30%;5.1.2窗扇(连玻璃,五金主(配)件等)安装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5.1.3铝合金(门)窗(连铝合金、玻璃,五金等所有主(配)件)全部安装完成,且经发包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1.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待保修满无质量问题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日计算)。5.2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5.2.1分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上报当月进度款申报资料;5.2.2分包人施工进度没达到计划要求;5.2.3分包人申报之进度远远超出实际进度,或不配合发包人进行进度款审核工作;5.2.4未核定成本结算总价,发包人有权延迟工程款的支付,直至结算工作完成。5.3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5.3.1发包人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外,其余时间不作预借、预支,分包人应自行解决所需的周转及垫付费用;5.3.2对于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未经发包人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支付;5.3.3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的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5.3.4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前,分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66.1:工程质量(详见附件二:《工程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结合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等,质量标准须达到合格或以上。6.1.1标准、规范分包人自备,国家及工程当地省市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6.1.2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有关条款执行。6.1.3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分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部分,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致使工程进度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承包项目进行随时抽查,分包人应主动提供检测手段和方便,不得借故刁难。6.1.4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以及所有存在下道工序的上道工序在施工前都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6.2:工程验收6.2.1竣工验收条件:(1)分包人完成本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合格的竣工图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各系统已做试验(如防水试验及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等),并已提交正式试验检测报告。(4)有总承包单位、监理、发包人、相关政府部门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