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行政法就是控制或者说是约束行政主体的权利。行政权利直接来自法律授权,无法律无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主体无权作为。行政法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如同紧箍咒,约束着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的核心可归纳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质,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它的基本构成大致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强制性而归于无效。控权论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一种理论主张,其核心观点是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认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有关。行政权的扩张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社会和公众的危险性。为了降低这种危险性,防止政府胡作非为和滥用权力,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以行政法的手段控制行政权,是法治的产物。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限制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首要任务。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属性: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其次是行政权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从权力的性质上看,行政权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实践力量”,它一般都是通过主动、直接、强制地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来实行其目标和价值的。一般地讲,权力越大,其效能越大,同时其潜在的危险也越大。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权固然是为人们造福的主要力量,但它同时也是最容易给人们造成侵害的公共权力。因此,在现代国家,行政权自然就成为最需要加以限制和制约的国家权力。以控制行政权为基本使命的行政法便是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