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流监测断面的设置方法在确定和优化地表水监测点位时应遵循尺度范围的原则、信息量原则和经济性、代表性、可控性及不断优化的原则。总之,断面在总体和宏观上应能反映水系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应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得断面获取有足够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应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对河流来说,具体的各类监测断面设置方法如下:1.背景断面应能反映水系未受污染时的背景值。因此要求:基本上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用区及主要交通路线。原则上应设在水系源头处或未受污染的上游河段,如选定断面处于地球化学异常区,则要在异常区的上、下游分别设置。如有较严重的水土流失情况,则设在水土流失区的上游。2.入境断面,即对照断面,用来反映水系进入某行政区域时的水质状况,因此应设置在水系进入本区域且尚未受到本区域污染源影响处。3.控制断面用来反映某排污区(口)排放的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因此应设置在排污区(口)的下游,污水和河水基本混匀处。控制断面的数量、控制断面与排污区(口)的距离可依据以下因素决定:主要污染区的数量及其间的距离、各污染源的实际情况、主要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和其它水文特征等。其中,还应考虑对纳污量的控制程度,即由各控制断面所控制的纳污量不应小于该河段总纳污量的80%。如某河段的各控制断面均有五年以上的监测资料,可用这些资料进行优化,用优化结论来确定控制断面的位置和数量。4.出境断面用来反映水系进入下一行政区域前的水质。因此应设置在本区域最后的污水排放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已基本混匀并尽可能靠近水系出境处。如在此行政区域内,河流有足够的长度,则应设置消减断面。消减断面主要反映河流对污染物的稀释净化能力,应设置在控制断面的下游,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显著下降处。5.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要河流的干流、一、二级支流的交界断面,这是环保管理的重点断面。6.还应设置的各类监测断面:(一)水系的较大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湖泊、水库、主要河流的出、入口应设置监测断面。(二)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的交界处应设置出境的断面和入境断面。(三)国务院环保厅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交界断面、(四)对流程较长的重要河流,为了了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经适当距离后应设置监测断面。(五)水网地区流向不定的河流,应根据常年主导流向设置监测断面。(六)对水网地区应视实际情况设置若干控制断面,其控制断面的径流量之和不少于总径流量的80%。(七)有水工建筑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流,视情况分别在闸(坝、堰)上、下设置断面。如水质无明显差别,可只在闸(坝、堰)上设置监测断面。(八)除管理断面外,要使各监测断面能反映一个水系或一个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断面的确定应在详细收集有关资料和监测数据基础上,进行优化处理,将优化结果与布点原则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作出决定。(九)对于季节性河流和人工控制河流,由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这些河流监测断面的确定,以及采样的频次与监测项目、监测数据的使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定。(十)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实际需要,考虑对污染物时空分布和规律的了解、优化的基础上,以最少得断面、垂线和测点取得代表性最好的监测数据。二、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监测断面在总体和宏观上须能反映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须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同时还须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行性和方便性。湖泊、水库监测垂线的布设湖泊、水库通常只设监测垂线,如有特殊情况可参照河流的有关规定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区的不同水域,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按水体类别设置监测垂线。湖(库)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监测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但对有可能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应作水温、溶解氧的探索性试验后再定。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