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介生活服务业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中的“营”指的是营业税,“增”指的是增值税。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减税本身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营改增所实现的减税,不仅规模大、范围广,它本质上是一种“结构性减税”,从而构成“结构性改革”攻坚战中的实招。营改增试点意义何在?营改增试点是推进经济结构转移升级的重要举措,意义包括:(一)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二)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三)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营改增试点意义何在?营改增后为什么企业会减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企业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前期试点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也会因此下降。对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分行业三道保护措施:(一)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二)房地产企业差额扣减土地出让金(三)建筑服务、不动产老项目过渡政策总局政策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3附件2附件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总局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公告行业征管办法广东省政策文件: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2号)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生活服务业一、试点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计税方法四、税率设置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基础知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行业和范围是什么?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随着将前述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一、试点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计税方法四、税率设置五、纳税时间六、纳税地点基础知识(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境内的理解: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例如: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建筑服务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服务是属人原则,即销售方、购买方一方在境内就可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境内的理解: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对境内的理解: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不属于境内的理解:*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例如: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含税价计算,以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5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80万元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500万元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一、试点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计税方法四、税率设置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基础知识(一)一般计税方法1、定义: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二)简易计税方法1、定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一、试点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计税方法四、税率设置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基础知识税率设置概况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率设置概况•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4.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税率为零。(一)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1.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转让无形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税率为零。(二)销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三)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一、试点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计税方法四、税率设置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基础知识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1.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3.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1.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一、试点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计税方法四、税率设置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基础知识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