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事务涉及相关法律知识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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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事务涉及相关法律知识简析•对大大小小的企业来说,融资渠道多种多样:股东增资、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定向私募、银行借贷、以项目形式信托融资……这些融资方式对借款企业资质是有较高要求的:包括成立时间、公司资产状况、连续盈利状况、财务透明度、抵质押资产、既往信用记录等,这些融资方式融来的资金数量大、使用时限长、成本花费绝对量较大。而对于那些自身经济实力不够、资金需求量小、资金使用时间短及资金需求紧迫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以上融资渠道就不是很适合了。•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及民众对融资渠道的日趋熟稔,民间借贷正成为一些急需小额短期资金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的新选择。•通过对借款人进行考察、审核,并要求以借款人的房产、汽车或者其他资产做抵(质)押,之后把这些有着良好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介绍给民间出资人,从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进而解决借款人的融资难题。整个过程中,担保公司起的是中介、担保及信用管理三位一体的职能,对出资人来说确保本息安全,对借款人来说确保融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出资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的三方共赢。•通过民间借贷担保贷款这种形式,许许多多的个体工商户、小老板及中小型企业解决了短期小额融资难题。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借款人特点多种多样:盈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企业和个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济实力强企业和经济实力弱企业、财务健全透明企业和财务混乱模糊企业等,每个借款人都会根据自身特点寻找最恰当的融资渠道。融资额度较大、财务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盈利及现金流稳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通过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而对那些急需短期小额融资的借款人(如中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来说融资确实是阻碍自身发展的一道坎儿。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些借款人的显著特点是:金额不大、期限较短、需求急切。•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却无供给,正是看重这点,许多民营背景的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纷纷开展了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并逐步发展起来。那担保公司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起着寻找借贷双方的中介作用,此外还有担保和信用管理的职能,尤为关键的是担保职能。担保即意味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正因为如此,出资人才享有了稳定、无风险且可持续的担保投资收益。从借款人自身特点看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民间借贷的特点•其主要有以下特点:借款主体多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金额一般在千万以内,借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并且对资金需求非常急切,希望能立即拿款。而这些融资需求走正规的银行渠道显然较难:作为同样讲经济效益的银行,不管金额大小、期限长短,都要走一整套严格烦琐的贷前审核流程,所花费的人力、费用等成本都差不多,所以银行更愿意做金额大、期限长的大企业贷款。•作为民间借贷的出资者多为个人,我国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居民存款以百十万以下居多,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决定了民间借贷的一些特点。而担保公司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起到的是牵线搭桥的中介作用,但跟一般中介不同的是正规担保公司会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核考察,把资信良好有优秀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推荐给出资人。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担保公司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将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对一个正规的担保公司来说,担保是一种责任,更是风险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出资人来说,出于本金安全、收益保障的考虑,在选择担保投资时,一定要选择规模大、有实力、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法律依据•随着民营经济的飞跃及国家鼓励民间融资借贷的发展,投资担保已成为那些寻求资金稳步增长的稳健型、保守型投资者的新选择。那么它的法律依据有吗?受法律保护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最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一、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该通则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借贷是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必然产物,他体现了货币所有者与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信用关系。合同法中分别规定的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条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款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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