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合同主体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其他主要条款合同主体(甲方、乙方)民间借贷合同的甲乙双方一般是指什么主体?合同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合同主体要求公民公民公民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合同主体要求通常情况下,在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公民时,才能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行为。案例讨论一2014年7月2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给B公司,请问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主体要求法人法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二)1、本金返还2、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接受出资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合同主体要求1、上下级企业内部之间的借贷;2、有经常性业务往来企业的临时借贷;3、一方需要对方完成特定业务而对方有经济困难的借贷;4、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依合同有扶持关系的借贷;5、非法人企业之间因生产需要临时借贷。司法动向企业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扰乱金融秩序则应当按有效处理。合同主体要求合同主体要求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建议借贷行为应当有至少一方为公民。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1、掌握真实信息及行为能力①出示身份证原件②留存身份证复印件③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讨论夫或妻一方借钱时,需不需要配偶到场?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2、了解婚姻及家庭财产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最好是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名。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2、了解婚姻及家庭财产状况讨论:“父债子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2、了解婚姻及家庭财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如果家庭财产混合并没有明确约定,建议将成年子女纳入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借款人是公民的要求2、了解婚姻及家庭财产状况借款是法人的要求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④公司章程1、核实真实信息①是否法定代表人②非法定代表人有无授权③公司章程特别约定借款是法人的要求2、签约代表是否有授权借款是法人的要求3、防止利用公司的壳来规避债务借款人是合伙企业的要求案例讨论二李总出借款项人民币200万元给某合伙企业,请问操作该项目时应当注意哪些主体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借款人是合伙企业的要求合伙企业名义借款最好是将合伙人列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借款人是合伙企业的要求借款用途讨论为什么要约定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民通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约定借款用途,实在不好选择时:“用于合法投资经营项目”。意义1、影响担保合同效力;2、监督款项使用情况;3、掌握发放款项及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借款期限讨论借款期限是约定还是不约定好?两者有何区别?《民通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区别1、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2、如果未约定利息而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话,期限届满后是可以要求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案例讨论四田某出借款项100万元给王某,借款期限未到,但借款人王某已出现经济危机且未按约支付利息。立案时法院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立案。请问,约定了期限的合同,如何更好保护出借人权益,避免类似田某情况出现?下列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可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结清全部利息。(1)乙方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主要财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2)乙方出租、出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3)乙方出现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的其他事件;(4)乙方出现未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5)乙方涉及违法犯罪事件。约定了期限的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出借人的解除权以掌握主动权。律师发给你的格式条款不要轻易修改,有其道理。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担保条款担保条款人保债务人不能履行→保证人承担在债权人直接起诉要求一般保证担保人承担责任进,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审判、仲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案例讨论五李某出借款项给罗某,某合伙企业为保证人。诉讼中,该合伙企业以担保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为由抗辩担保不成立,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人保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为他人担保《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按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合伙人同意人保法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数额限制公司章程为他人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法人股东会/股东大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保人保案例讨论六李某出借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给刘某,张某为保证人。刘某出具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李某现金壹拾万元,月利率1%,期限至2012年8月。借款人:刘某,担保人:张某。请问2014年7月李某起诉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可否胜诉?人保《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人保结论李某对张某丧失胜诉权。人保担保期限应当如何约定?人保《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物保案例讨论七张某出借款项给王某,王某以房产抵押但只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注明了“借款人自愿以位于长沙市人民中路鑫泰科技大厦7楼702号房产抵押给出借人,以担保出借人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请问,出借人是否拥有该处房产抵押权?物保《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注:黄字部分抵押物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物保注意:目前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登记到非金融机构的。物保案例讨论八张三出借款项给李四,李四以汽车质押担保,但只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注明“借款人自愿以湘ABW888小车质押给出借人,以担保出借人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请问,张三是否拥有该车的质权?物保《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案例讨论九张三出借款项给李四,约定月利率2%,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每月2%。请问,除利息外还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能否得到支持?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违约责任结论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部分不能获得支持。违约责任建议:将维权开支写入违约条款中,如“不超过债权本金10%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争议解决一般约定在出借人所在地为佳。借条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