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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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税收优惠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国家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总体原则和政策导向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二、优惠方式及内容(一)免税收入---针对特定收入(收益)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包括外国政府债券国债转让收入征税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二、优惠方式及内容(一)免税收入---针对特定收入(收益)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二、优惠方式及内容(一)免税收入---针对特定收入(收益)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与居民企业相同处理。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二、优惠方式及内容(一)免税收入---针对特定收入(收益)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八十五条)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减税免税(二)减税免税优惠--特定项目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和减半财税〔2008〕149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减税免税(二)减税免税优惠--特定项目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08]46号目录新增电力:水力发电新建项目以及核电站新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减税免税--公共基础设施(二)限制性条款: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减税免税(二)减税免税优惠--特定项目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财税〔2008〕115号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例第八十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管理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减税免税(二)减税免税优惠--特定项目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税函[2009]212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尚需解决的问题:多头转让、多层次转让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税收优惠的管理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税收优惠方式及内容----低税率(三)低税率--针对纳税人[企业]:法第二十八条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2、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1、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微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3、规模:工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税收优惠方式及内容----低税率(三)低税率--针对纳税人[企业]:法第二十八条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2、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函[2009]203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加计扣除(四)加计扣除--特定支出项目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条例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加计扣除(四)加计扣除--特定支出项目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财税[2009]70号财税[2007]92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加计扣除----其他特殊就业人员工资(三)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优惠幅度期限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特定投资额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条例第九十七条)财税[2007]31国税发[2009]87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六)加速折旧---对特定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规定的60%;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条例第九十八条)国税发[2009]81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减计收入(七)减计收入----对特定产品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优惠方式及内容---税额抵免(八)税额抵免---特定设备的投资额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限制性条款: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条例第一百条)税额抵免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三、民族自治区域优惠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不得减征、免征。(条例第九十四条)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备案四、授权条款-突发事件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五、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法规文件:法第五十七条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五、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低税率如何过渡?享受15%低税率的老企业,拟从2008年起的5年内,按照“15%税率逐年分别加3、2、2、2、1个百分点”的办法逐年递增税率,在2012年达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24%低税率的老企业,拟在2008年一步过渡到25%税率。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五、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定期减免税如何过渡?享受“两免三减半”、“两年免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年限,享受至期满;对尚未获利的企业,其过渡优惠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五、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优惠?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五、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⑤+①”地区如何过渡?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五、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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