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2010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卫生部等5部局制定的《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2010〕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2010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2010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物消费量监测共四个部分。根据我省实际,现确定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分别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食物消费量监测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主要是对我省食品中主要化学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化学污染物监测主要是针对元素、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一、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组成(一)监测目的1、开展我省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获得2010年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2、了解我省2010年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3、为食品风险评估、预警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24、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我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项目选择原则监测项目有农药残留、元素、兽药残留、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及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监测项目的选择是在考虑现有机构条件、能力和经费、为满足评估和制定标准的需要,遵循优先选择的原则基础上确定的。具体如下:1、根据我省自2000年以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工作的多年监测数据。2、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易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3、在我省产量大、流通范围广、消费量高和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受到消费者关注、我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倾向的。4、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5、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的。(三)监测点的选择1、省卫生厅负责的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由13个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每市各2个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根据各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四)监测形式1、常规监测。根据以往监测的食品类型和项目而开展的全局性调查,以了解我省的食品污染水平,掌握基线值。各部门负责的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详见附表1-3;2、专项监测。针对国内和我省近期发生的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对我省某些特殊地质结构区域、污染区域中指示性食品所开展的监测,以确定污染状况,为科学地开展风险评估以及制定相3关政策、标准提供依据。专项监测具有其独特的监测目的,需根据目的确定监测样品的种类和数量。二、监测分工和监测任务(一)省卫生厅负责常规监测中各项目的监测。具体监测任务见附表1。(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中元素部分、食品添加剂中的苯甲酸、食品中违禁添加物质硫氰酸纳和过氧化苯甲酰的监测。具体监测任务见附表2。(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中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监测。具体监测任务见附表3。三、样品采集要求及检验方法监测工作应依据监测计划中对样品和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抽样。抽样时要对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超市和集贸市场等销售市场,餐饮单位的分布和数量,食品品种和类型进行全局性摸底调查,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1、零售点选择。应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点,同时重点关注高危人群、高危场所。典型的零售点包括:食品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等。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准则抽取零售点类型:(1)如果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从这一类零售点中采样。否则,就要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2)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3)各类食品的抽样。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在同一类食品中进行抽样。这种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4多少进行。各监测点在零售阶段的抽样计划应定义以下几项内容:①调查的城市/城镇;②零售点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③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④抽取的食品类型;⑤从每一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2、抽样时间。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应根据监测物质种类及与季节的关系,各类监测样品的监测频次不同,具体见附表1~4。各监测点监测样品的数量可在省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区域中的居民数量、食品消费量特点、采样区域地域特点以及以往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适当地增加。3、样本采集:(1)样本采集的一般要求:①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②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③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集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④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⑤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⑥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2)信息记录:应按照监测工作数据上报的要求记录样本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零售点的类型、食品类别、溯源信息(生产厂家、商标、批号等)、生产包装日期等。对于零售点重新包装的样品,5需要向业主或管理者询问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或参照批发包装上的信息。(3)样品运输:样品运输过程中要储存在样品要求的储存温度下,而且要防止外部污染。所有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4)各监测点根据上述采样要求制定本地的采样计划,随采样单一并报送省疾控中心。四、数据报送与通报(一)按照《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工作手册》(另发)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之前向省卫生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五、质量控制(一)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质量控制考核方案,组织监测点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二)必要时,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相关监测点开展现场检查。(三)各部门将参加监测的实验室信息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以便组织参加质量控制。六、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省卫生厅联系人:龚自力联系方式:025-83620515(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人:赵维佳联系方式:025-83238379(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姜玲联系方式:025-832737456附表:1、省卫生厅承担的监测种类和项目。2、省质监局承担的监测种类和项目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监测种类和项目7附表1省卫生厅负责的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序号监测类别监测项目食品类别年监测次数每类食品、各监测点每次监测的数量(份)1元素部分铅、镉、汞、甲基汞粮食115水产品2、蔬菜3、蛋类4、肉类5各3份食用菌62乳制品7613铝粮食加工制品85(13个市疾控中心增加3份粉条和3份挂面检测工作,其中散装样品不少于1份)膨化食品613(其中散装样品不少于1份)铜猪肉2硼大米、小麦、猪肉、牛肉、桃133(仅限13个市疾控中心采2样并送至省疾控检测)11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B2、G1、G2,DON及其衍生物、NIV、ZEN,伏马菌素粮食9、花生2(春、秋季各1次)每次各3份,共12份8序号监测类别监测项目食品类别年监测次数每类食品、各监测点每次监测的数量(份)黄曲霉毒素M1液体奶4(每季度一次)每次313份,共12份3食品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氯丙醇酱油1各3份13氨基甲酸乙酯酒类4农药残留有机磷类农药: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灭线磷、甲拌磷、氧化乐果、乙拌磷、氯唑磷、久效磷、乐果、甲基毒死蜱、皮蝇硫磷、甲基立枯磷、毒死蜱、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对硫磷、杀扑磷、丙溴磷、乙硫磷、三唑磷、哒嗪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蔬菜食用菌3(夏、秋季各1次,冬季大棚蔬菜专门开展1次监测。)每次蔬菜采集8份、食用菌采集6份,共45份各市卫生局(疾控中心)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克百威、甲萘威、抗蚜威、仲丁威、速灭威、异丙威、残杀威、灭多威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氯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有机氯农药:三氯杀螨醇5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糖精钠炒货1814酱腌制蔬菜类814蜜饯类8149序号监测类别监测项目食品类别年监测次数每类食品、各监测点每次监测的数量(份)酒类414二氧化硫白南瓜子814金针菇10814亚硝酸盐酱腌制蔬菜类814熟肉制品6146食品中违禁添加物质三聚氰胺乳制品11、含乳制品1211813溴酸钾面包改良剂314小麦粉、面包、面条12各3份14甲醛竹笋1注:1、粮食包括大米、面粉、玉米和玉米制品如玉米面、玉米。各监测点应根据本地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2、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藻类,各监测点应当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产品特点分配产品的监测数量,其中的仅海水鱼监测甲基汞。每个监测点(包括市、县)至少采集一份海水鱼,同时采集海水鱼平行样送至省疾控中心。其中县(市)监测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高淳、溧水、宜兴、江阴、铜山、新沂、溧阳、金坛、吴江、张家港、通州、如东、赣榆、东海、涟水、洪泽、滨海、东台、仪征、高邮、丹阳、扬中、兴化、泰兴、沭阳、泗阳。3、蔬菜包括监测区域生产的主要品种,监测时应根据本区域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4、蛋类包括鸡、鸭、鹅蛋以及皮蛋,其中皮蛋的比例为20%,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市场上鸡、鸭、鹅蛋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5、肉类包括猪、牛、羊肉及其肝肾等组织,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其中应至少包括30%以上的猪肾。106、食用菌指人们经常食用的大型真菌,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7、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奶粉、奶酪、奶油等产品。8、粮食加工制品指可能使用明矾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发面制品、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及挂面。13个地级市疾控中心增加3份粉条和3份挂面检测工作。9、仅监测玉米及其制品如玉米面、玉米碴等,小麦面粉。各省市在监测中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10、指真空包装或罐装金针菇。11、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乳粉、液体奶和奶酪等。12、指含乳冷饮、饮料和夹心饼干等。13、指由本市生产的、具有注册商标的定型包装产品。14、指根据监测点的产品特点和以往监测结果按照采样量的计算公式确定监测样品的数量。15、其中需测定甲基汞的样品、硼的样品、真菌毒素的样品;测定氯丙醇、氨基甲酸乙酯的样品;酒中测定甜蜜素的样品及测定三聚氰胺的样品;需测定甲醛的样品采集后送省疾控中心理化所检测,送样时附采样单。16、需测定黄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