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蜀川财政法规——企业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05月05日[1997]财工字第120号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主题词:电力折旧办法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提。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9%,1998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第三条各全资子公司年度应上缴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第二条原则提出集中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下达。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折旧资金的集中和使用管理。集中的折旧资金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单设账户进行核算。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上交的折旧资金实行按季预交、决算结算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将应上交的折旧资金一次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全资子公司应按时上交折旧资金,不得拖欠。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使用范围:(一)公司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金投入;(二)公司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三)公司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四)公司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五)公司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六)公司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支出。第七条集中的折旧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使用预算按照“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确定。其中列入支出预算用集中折旧资金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和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向下属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的计划及下达的折旧资金使用计划应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九条国家电力公司应严格按财政部批准的收支预算集中折旧资金,不得擅自扩大集中范围和提高集中标准。使用集中折旧资金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预算用好集中折旧资金,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折旧资金外,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国家电力公司拨付的折旧资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的年度执行情况,应单独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年度终了,随国家电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财政部核批。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对各子公司上交的折旧资金及下拨折旧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集中折旧资金收取、使用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制定。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解释。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