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迅猛,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得到很大提升,但在整体发展上不均衡,还存在无证办园的问题。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11号)“2020年底前完成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要求,现就全区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治理对象全区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的无证幼儿园。二、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负责无证幼儿园治理,牵头组织社区及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治理,确保如期完成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二)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原则,分类进行治理。符合条件未办证的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关证件,限期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且拒不停办的坚决予以取缔。治理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造成不稳定因素。(三)坚持部门协作,实行齐抓共管。由区政府牵头,教育部门会同各镇(街)、公安、行政审批、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卫健、消防、城管、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治理工作。四、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内无证幼儿园排查及治理工作;负责通过发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幼儿家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明确要求;负责借助媒体、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负责对未注册幼儿园和非法筹设幼儿园的行为进行监控,及时统计上报非法幼儿园基本信息;负责依法取缔不符合办园条件且拒不停办的无证幼儿园。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变更名称、法人、性质的审批及幼儿园办学终止的批准。对符合《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的民办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擅自改变办学地点,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负责对未经申报审批的、条件较差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无证园,依法依规做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公告。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无证幼儿园卫生保健检查,作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负责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和从业人员的体检;负责出具卫生评价合格证。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无证幼儿园的建筑安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在治理行动中,为幼儿园推荐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介机构,并对鉴定结果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备案;负责对限期整改的幼儿园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提供技术咨询。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负责幼儿园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幼儿园《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定期检查幼儿园食品安全。负责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面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无证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检查,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校车等违法行为,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集中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园周边占道经营及校园、校园周边的新增违法建设。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无证民办幼儿园的全面排查、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前置审批;负责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负责配合各镇(街)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负责配合各镇(街)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幼儿的分流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对依法取缔的无证幼儿园予以执行。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督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学前教育政策和科学保教理念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二)构建长效机制。各镇(街、区)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细化监管任务,每月开展一次治理行动,形成常态化机制,确保2020年底前#区完成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