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建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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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方案1.授课内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三大内容2.授课时间:四课时,一上午3.辅导思路《建筑法》框架性介绍《两条例》重点条款简要介绍4.授课方式:PPT课件与WORD文档相结合,穿插法律条文、法律案例、练习例题进行讲解5.学习效果:以考试方式进行检查第一讲建筑法概述1、什么是建筑法?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建筑活动是建筑法调整对象,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建设单位可以发包,但必须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人。1▲总称:所有建筑法律规范的总和,统称。法律有广义和狭义,建筑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等。我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中讲的“法律”,就是广义用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2;全国人大和常务委会有权制定法律。这两条中所讲的法律”,就是狭义用法。狭义的建筑法----是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这些不同法律层次的调整3建筑活动所组成的法律规范即构成广义的建筑法,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注意什么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42.建筑法包括哪些内容?建筑法共计八章八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53、建筑法法律效力如何?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约束力纵向效力----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分规章横向效力—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1)建筑法的时间效力《建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2)建筑法的空间效力《建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3)建筑法的主体效力《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64、建筑法基本制度有哪些?(1)建筑许可制度(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建筑法规定的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75.建筑法修改趋势如何?《建筑法》要进行修改,可能要实现两个突破:一是要改变现行《建筑法》仅注重施工管理这一现状,实现向勘察、设计和竣工交付后的使用管理两头延伸的突破;二是要改变现行《建筑法》适用范围只限于房屋建筑的现状,实现向道路、桥梁等各类专业工程延伸的突破。(建设工程建筑工程)86.《建筑法》立法缺陷我国《建筑法》立法以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很多立法缺陷。比如:许多国家在建筑立法上适用范围比较广,而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使司法机关产生困惑,更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混乱。9反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法,调整范围虽不相同,但他们都与其行政管理体制相符合。如日本“建设业法”适用于全部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很多国家建设法律规定比较具体、完善。如韩国,至1987年就已经颁布了建筑法律19部,有建设业法、建筑法、停车场法、城市公园法、上水道法、下水道法、住宅建设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建筑业各个方面的行为,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层次高的建筑法规数量太少,并且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比如: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操作没有相关法条(就拿优先权作为例子说明我国建筑法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针对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问题十分突出而且严重影响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情况,1999年10月1日,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款做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愈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买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12例题:甲建设单位修建一栋写字楼,总造价500万元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施工单位垫资200万元。结算时,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后施工单位申请法院拍卖该工程,结果拍卖了350万元,问如何分配拍卖资金?尽管《合同法》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承包人在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获取了司法救助,但还是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原本寄希望于《物权法》中解决,但《物权法》颁布也没有明确相关规定。13不过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明确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14强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例外有: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2002年9月初建设部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研讨意见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第二类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图书馆、学校等工程。。15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实践中发现有很多“违规”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很多开发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所建商品房尚未达到法定预售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预售期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那么整个买卖期房的预售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这样自然消费者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均不享有对商品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消费者的期权优先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应当取得优先。10、2011年《建筑法》修改情况早在2003年7月,建设部就召开了《建筑法》专题修改讨论会,2004年3月,建设部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正式成立了《建筑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至2004年底,由建设部完成《建筑法》修改稿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经多年,还没有正式颁布。学术界、行业实务界对修订一部切实可行的《建筑法》正在积极努力,而目前只颁发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这个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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