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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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黑建规[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以科学的规划设计整合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指导棚改项目建设成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宜人居的民生品牌工程。(三)创新规划理念和手段,改善城市形象。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设计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要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在设计理念上,要树立精品意识,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在项目定位和风格上力求突破,改变目前规划设计风格单一、形象刻板的情况;在设计手段上,要注重城市传统风貌和轮廓的保护,挖掘城市内涵,突出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二、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规划设计质量(四)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范,保障公众利益。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特别要充分考虑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要求,控制好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指标,不得突破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回迁居民的切身利益。(五)优化住区环境,营造宜居的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小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尤其要注重营造优良的公共空间,为住户提供充足的休闲、娱乐场所,使回迁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切实得到明显改善。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应超过1.5,高层不应超过3.5;公共空间体系比较健全,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符合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每个居住组团至少设置一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米、1/3以上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得到基本保证。(六)合理设计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户型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人群特点,保证基本住房需求,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居住舒适度。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合理布置功能分区,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三、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七)做好服务,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做好拟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的提前储备。要在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的基础上,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强调集体决策过程,进一步严格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批准和修改工作程序,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规划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配件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的70%,否则不得发放规划许可。(八)完善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执行力。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本地区有关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要在上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拓宽思路,丰富手段,主动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要优先建立起能够有效指导高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科学决策机制、考评机制、奖优罚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通过机制建设提高棚户区改造规划管理的执行力。(九)公开透明,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督。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对强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规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多渠道搭建与社会交换信息的互动平台,积极处理公众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强化规划的约束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规划全面、有效、高标准落地。(十)动态监管,强化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在棚户区规划方案招投标中,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树立良好的市场导向,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严禁不合理行政干预,避免恶性竞争和近亲繁殖。委托方式的棚户区规划项目,应委托乙级以上、具有良好信誉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省厅进一步严格控制规划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规划设计市场的动态监控,完善规划编制单位的退出机制,开展棚户区详细规划成果质量审查和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单位年度质量综合评定体系,并作为年度“最优最差”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地市要将今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审批、本地棚户区改造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形成专门汇报材料,于4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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