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27.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8、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29.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决定该领土的归属。30、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31.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3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3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34.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圭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35.内海水:以《海洋法公约》第8条和1款规定,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36、港口:是指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37.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38.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39.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40、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其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的国家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4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臶或拒不展示其旗臶、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42、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43.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44.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45.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46.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47、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48.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49.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口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50.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51.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52.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53、双重归罪: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5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55、国际人权法:它在狭义上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广义上还包括在武装冲突(包括战争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国际人道主义法。56.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57.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58、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59、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60、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61、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另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重要方面。国家的对外关系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关系。62、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63、使馆:是国家驻外国的外交使团,也是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设立、馆长的等级、使馆人员的组成及其派遣和接受、使馆的职务等。**64、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其内容主要介绍馆长的品德才能、忠于职守和可以信赖等,同时表示派遣国的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对发展两国关系的良好愿望。65.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66.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67、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这称职业领事。此外,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办理领事职务。68、条约的缔结:包括国家条约的缔结、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69.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70.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7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72、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73、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74、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各当事方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75、协商一致:是经过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