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中国文化的视角透视法院文化建设文化是一个现实社会中谁也不可能回避的话题,也是一个看似处于“上层建筑”的高阁而其实近在身边的基础课题。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文化是一种“潜规则”,文化是一种“暗物质”,文化是一种“原动力”。人民法院做为国家机器的重点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文化形态和发展做一些追问和探索,而对法院文化的探索,也可以看作是对法院意识形态和法官职业形象的探索。由于中国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密不可分,有必要结合中国文化的特点对法院文化的发展规律做一些探索。一、法院文化的特点与内涵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文化一般指狭义的文化,特指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群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按现代作家余秋雨的说法,文化是一种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它通过积累和引导,创建集体人格。文化是一种时间的“积累”,是沉淀的精神价值、生活方式和集体人格,也可看作是凝聚了的灵魂。文化确实很难捉摸,文化是无形的,成分是无穷的,但又无处不在。对“文化”下定义很难,因为其内涵太丰富了。我这里只想用中国文化的“透视机”来分析中国法院文化的“性格和脾气”,再根据“性格和脾气”来“对症下药”,促使其健康发展。法院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官是一个特别的职业,法院文化同样是一个大题目,有必要探索法院“文化界”和“文化人”的规律,再将法院文化沉淀为集体人格,凝聚成集体的灵魂。中国的法院文化可以看作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要了解法院文化,就要从研究中国文化开始,找到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的一些共性问题。这就需要搞清一系列问题:文化到底是什么?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有什么共同的特性?法院文化的弊端和隐患是什么?法院文化发展的出路在哪里?等等。2法院对没有打过官司的人来说是神秘的,他们了解法院往往是从了解法院的文化开始。打一个比喻,法院就像一辆维持国家安全的坦克,人们都知道它是干什么的,也看到了他惊人的力量,却不知道它的结构和特点,更不知它操作者的“性格和脾气”,于是大家都好奇,有时还很慌恐,加上中国又有“厌讼”的传统,“家中没病人、外面没官司”是中国人的理想境界,进而对法院、医院避而远之,对法院不一定有正确的感官认识。有人在媒体上、尤其是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对法院的评论,他们也就会随声附合,其实他前并不解法院的真实情况,更不了解法院的文化。法院文化有义务、有责任从文化视角来引导法官和民众。发展中国法院文化,法官和工作人员责无旁贷、首当其冲。如果法官对自己文化认识就是错乱的,很自然地就形成了对法院文化的阻隔,更不要说置身其外的民众了,怎么能够企望别人获得对法院文化的正确见解呢?这也就难怪别人误读了。法院文化做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以人为本”、“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惩恶扬善”、“宽容忍让”、“厚德载物”等优良特性都应当有所体现。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相比,是部分与全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法院文化移植于国外法院文化,融合于中国文化,除具有中国文化和外国文化共有的东西外,还应有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有价值,以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凝聚人心、陶冶情操、推进工作的作用。法院文化的内容很多,我认为可以把法院文化概括为政治魂、为民情、法律脑、善良心和发展观。政治魂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积极向上的风气;为民情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做到以人为本,一心为民;法律脑就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善良心就是要惩恶扬善,提倡法善人和,维护公序良俗,抵制低俗丑恶。发展观就是着眼法院文化的长远发展,积极充实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促进法院文化的健康发展。二、当前法院文化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法院文化不可能建设在真空之中,必然要受中国文化大环境的影响。余秋雨先生将中国文化的特性概括为三个“道”:在社会模式上是“礼仪之道”;在人格模式上是“君子之道”;在行为模式上是“中庸之道”。先说“礼仪之道”的影响。“礼仪”是一种便于固定、便于实行、便于审视、便于继承的生活化了的文化仪式。但法院文化过于注重办案的程序,却很少研究司法礼仪及其效果,更不注重司法礼仪的外在形式和表现细节,因而限制3了法院文化的启蒙和个性表达,更阻碍了对文化内涵的体验和终极思考。再说“君子之道”的影响。古人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做为人生的最高境界。法官做为坚守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战士,应当做到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绝对不能让公众看成是君子的对立面——小人,但又不能是谦谦君子。法官不但要是一个好人,还要是一个能人,更要是一个有维护正义力量的人。法院文化就应找到与中国优秀文化结合的切合点,把法官的政治之梦、礼仪之梦凝缩成了君子之梦、人格之梦,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最后说“中庸之道”的影响。由于受农耕文化四季轮回观念的影响,中国文化崇尚中庸、反对极端,过于寻求弹性和宽容。可能是受近年来注重调解的影响,法院的调和色彩不断上升,居中裁判、强制执行的“阳刚之气”在下降,也难怪别人说法院是“法儿”院(办法的法),审判是“勾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导致在人际关系上的“好人主义”,在做事态度上的“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意识不强烈。由于文化是一种精神价值、生活方式和集体人格,法院工作每件事都能碰到文化,审判工作从起点、经过程到终点始终离不开文化的影响。法院的问题看起来是形象和作风问题,实际上都是文化心态的映射。现在不少人将法院文化建设看作“软任务”,没有放到应有的高度支重视,必然在实践中产生一些偏差:一是只注意文化建设部门的职能,而不重视法院文化的全员性质。有的法院将文化建设看成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部门的事,与从事审判、执行业务的部门无关,文化舞台总是那几个人,参与面不宽。二是只注意文化的外在方式,而不重视文化的精神价值。一说法院文化就说信息宣传工作上了多少稿件,搞了多少文化活动,成立了多少“协会”,搞了多少文化长廊等物化的东西等,而对这些形式掩盖下的文化内涵却很少研究,这些活动能产生多大效果也很少追问。三是太注意文化的积累层面,而不重视文化的引导作用。文化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的行为准则,不是做了多少活动、多少节目、多少文章、获多少奖项能反映效果的,关键是这些积累对法官和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影响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正面作用应重点考量。四是只注意文化的作品组成,而不重视文化的人格构成。有些领导将文化建设看作是其政绩的“放大器”,将自己任上的成就通过各种文化形式传达给领导、传达给公众,却不注重通过文化建设培育法官的“集体人格”,过于追求形式化的东西和短期效应。或者说是没有将法院文化形式化的东西系统起来,形成4推动法院积极文化发展的合力。五是只注意文化的片断享用,而不重视文化的集体沉淀。有的法院文化建设没有长远规划,更形不成系统,只是根据上级法院或地方党委的要求来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活动只是作为推动阶段工作“配角”,文化活动的参与群体也缺乏广泛性和深入性,法院文化建设在内部是少数“文化人”的事,从社会上看是法院的“独角戏”。六是法院文化建设呈现被动性,缺乏主动性。许多人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办案,其他都是务虚,忽略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对法院文化建设漠不关心,对上级布置的文化活动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搞好文化建设的思维。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这些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及时雨”。三、制约法院文化发展的隐忧正因为法院文化建设存在诸多机制性的问题,在表面繁荣的背后,必然会留下一些隐患,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现在不少法院都在讲“科技强院”,很少讲“文化兴院”,更没有听说谁会因文化建设搞不好而丢官。法院文化谈的多是政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在文化建设上存在六根“软肋”:一是缺乏应有的激励和制约。首先是缺乏培育文化建设人才的机制。就拿写文章来说吧,现在说让一个人去当副院长,没有一个人说干不了的;但要说让他写点东西,就会说这事我干不了。如果这样推导下来,就会得出一个写材料比当副院长更难的荒唐结论。窥一斑而知全豹,从文字工作就要看出法院文化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如果反向思维,如果他不会写东西就不让当副院长,又会是什么情形呢?同理,至今没有听说哪个法院因为文化建设搞得好而受到综合性奖励的,评奖更多的是看审判业绩等“硬件”,很少考虑文化建设的“软件”,这就难免法院文化建设失落了。二是缺乏创新精神。这些年国学兴起是好事,但国人自大心理也降低了中国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对话、交融的可能。但任何文化的生命力都在于创新,而在于怀古。这些年谈到法院文化建设,形式上还是开会培训、红色旅游、书画展、摄影展、有奖征文、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等传统活动,办事结构也只有读书会、文化协会等“半官方组织”,文化活5动仅限于自言自语、自娱自乐、自产自销、自迷自醉。更让人警惕的是,有些人过多研究中国文化中的阴谋、权术、诡计当成“东方智慧”和“制胜良策”,将精力用于法院内部官位与名利的角逐,对法院文化漠不关心,不但阻断了法院文化新陈代谢的自然选择过程,还产生了误导作用,恶化了法院文化的生态环境。三是缺乏向公共空间的辐射。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只限于法院内部,还要将法院文化建设融入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只顾自己“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还要放眼法院“窗外”的社会公共空间。我们应将法院文化建设放在全国法制建设的大局去审视、去关注,注意对社会公共空间行为规范的引导,应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搞好法制宣传,让社会了解法院,弥补法制文化的缺漏,用法制的力量重建社会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四是缺乏实证意识。中国文化长期陷于“只讲是非、不讲真假”的泥潭,不具备通过实证发现虚假、抵制伪造、消除谣言的机制。法院文化建设同样缺乏实证意识,缺乏对真相的求证,也就会缺乏了科学意识,导致“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后果。当今社会的“通病”就是造谣、信谣、传谣的多,驳谣、破谣、辟谣少,往往是网上一个恶意炒作,就能引发一场难以控制的人文灾难。这与法院文化缺乏民意沟通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有关,也有缺乏“数字化管理”和求真务实精神惹的祸,有必要在法院文化中倡导创根问底的精神。五是缺乏法制观念。中国古代的“江湖”总是远离法律,文化观念上多是颂扬侠客好汉,推崇“法外英雄”,或多将希望寄托于清官,习惯靠法律以外的力量解决问题,人治思维远盛于法治思维。中国文化对法律观念的疏淡,使法院文化过多地离开法制程序表演所谓的“亲民”举动,过多地“跟风”宣传亲民的种种形式性东西,很少去探究这样“亲民”正反两方面的效果,往往是以调解替代审判,以上访代替诉讼,用金钱慰抚非法,结果是非混淆,法律蒙尘,恶者得利,善者受损。更严重的是对活跃在传媒和网络上的“民间法庭”基本束手无策,缺乏应有的应对机制,难以抵制“民间法庭”等消极因素都对法制文化的破坏。6六是缺乏对民意的正确理解。现代社会应该重视民众的呼声,但这种重视需要通过正确的民主的原则和正当的程序来实现。民粹很像民主,却绝对不是民主,相反还会误导民主。法院文化是需要弘扬主旋律的,也是要尊重民意的。假借民意的民粹主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表现就是放弃应有的等级和标准,把低层次的现场快感当作第一坐标。法院文化建设固然需要全员的参与,需要集体的愉悦,但也不能做无原则的让步,将人们是否愿意参与、参与后是否愉快做为衡量标准。现在有人一提出文化的主旋律就反感,喜欢用一些低层次、无积极意义的活动博取欢心,这是对法院文化误读和欺骗。毕竟法院不是松散的俱乐部。四、法院文化建设的机制损耗由于法院文化存在现实的问题和隐患,尽管我们已尽了很大努力,但法院文化建设损耗机制仍然强于其建设机制。反映上现实中,就会发现一些尖锐的问题:法院文化建设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却为何难以得到法院内部社会上的承认?为什么对法院的官方评价与民间评价相去甚远?这就涉及到法院文化的损耗机制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