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情况进行培训。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要求:“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确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向认定机构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校实行教师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一、新进教师普通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录用。具体要求: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的教师均需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教学辅助人员达三级甲等以上。二、教师在校园内必须讲普通话,在课堂上不讲普通话者不准上岗。三、实行普通话水平考核与教师聘用挂钩,凡教师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并取得证书的,不得申报参与职称的评定。四、一线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推普活动,并将此作为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本制度即日起生效。深圳光明新区高级中学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