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制度一、回访:指对研究过的落实责任的信访问题,要进行回访,了解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听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实推进问题解决,减少信访存量,真正实现案结案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一)回访主体对在“”“错峰日”、“坐班日”研究处理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要采取特别的措施、特别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回访工作,建立专门的回访档案,搞好回访的工作记录,提出推进问题解决和责任追究的建议;对在日常工作日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催查催办负责办理。(二)回访时间:对在“错峰日”、“坐班日”接待上访群众并拿出处理意见的信访问题,要在处理意见拿出的7日内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落实的进度、存在的问题、访情动态,并及时上报反馈信息。(三)回访原则1.及时、准确回访原则;2.依法办案、推动问题解决原则;3.及时反馈回访信息原则;4.群众满意原则。(四)信访回访工作内容:1.交办的信访事项是否依法、及时、合理处理;2.信访问题处理是否到位;3.信访人是否满意;4.征求信访人对办理情况的建议和意见。(五)回访方式:1.市、县分管领导直接到群众中回访;2.信访部门组织人员回访;3.预约回访;4.电话回访;5.对群众不满意处理结果的案件,必要时可采取暗访形式回访。(六)建立回访工作通报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对在“错峰日”、“坐班日”所接信访案件的回访,要“一回”一“通报”,“一回”一“总结”,“一回”一“督促”,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每期回访情况要上报市委、市政府,是垂直部门的,上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发有关县区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因不重视解决群众问题,不及时落实问题的处理意见,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影响稳定工作,要依有关规定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七)回访要求:回访要深入群众,亲自约见信访人和责任单位领导,办案当事人,调阅相关资料,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工作登记表》,切实弄清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工作推进建设和措施。(八)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