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暨汇算清缴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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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2012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暨汇算清缴讲解目录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汇算清缴提示事项汇算清缴提示事项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5月31日前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1主11附)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例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汇算清缴提示事项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现企业有备案和自行申报项目的,应要求企业完成备案事项的办理工作和报送自行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方可受理申报。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文附件)的资料要求报送。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一)资格认定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等事项。(三)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8)】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汇算清缴提示事项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汇算清缴提示事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123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问、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如何向税务机关说明借款利率符合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重要提示按照公告要求,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纳税人负有证明其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举证义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纳税人义务汇算清缴提示事项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答: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债资比例如何计算汇算清缴提示事项问:企业实际支付給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实际支付給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债资比例不能超过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不能超过2:1,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汇算清缴提示事项◆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①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②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如果某个项目出现负数,则不计算在内。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9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400万元,母公司为其担保向其他企业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2009年6月1日~8月31日,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6%共支付利息9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全年各月的实收资本为2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万元,盈余公积为1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600*3=1800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20+10+20)*12=3000该公司关联债资比例=1800/3000=0.6,小于2,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給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税负25%实际税负20%XX企业关联方让税负高的一方缴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因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影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因此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答: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34号公告回避了“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条例》27条将工装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除了争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二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的税务处理问题。答:推倒重置改扩建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剩余净值400万元。第一种理解:将400万元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处理;第二种理解,将剩余价值400万元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成本。34号公告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将推倒和重置合二为一,推倒是重置之前必须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因此将被推倒部分的净值作为所重置的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问: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释:按照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季度预缴税款时,基本按照会计利润征税,而即使没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也是可以作为会计扣除凭证的,因此在季度申报时,并不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必须取得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34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秉承了对纳税人有利的原则,即对纳税人有利的文件可以允许追溯调整,而对纳税人不利的条款,不追溯。例如,某公司房屋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公司将房屋推倒重置,将净值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根据34号公告,需要计入新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企业在推倒重置当年相比34号公告的规定,是少缴税款了,但是由于当时政策并不明确,因此无需追溯调整进行补税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号公告)*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按照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国债转让损益=转让价—买入价—国债利息—交易费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号公告)*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取消了原政策规定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从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将审批制改为申报制,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即可税前扣除。(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第2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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