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新政策培训主讲人:刘琛主要内容汇算清缴管理要点13年新政策梳理重难点事项管理提示第一部分汇算清缴管理要点*一、申报前需办理涉税事项涉税优惠的备案(报批)0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02政策性搬迁备案03不征税收入备案04特殊性重组备案05(一)涉税优惠的备案(报批)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要辅导其做好相关备案(报批)工作。1.备案(报批)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30日前结束,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所得税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最终,所有纸制资料要传递至税政部门归档。2.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其提供的备案资料中必须含有市州级以上(含本级)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对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其提供的备案资料中必须含有省发改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省局关于确认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的通知。(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税源部门要对申报进行评估;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税源管理部门评估情况进行复核。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分别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4、对企业发生的单笔(或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已经主管国税机关复核过的资产损失,由复核部门于复核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州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各市州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出具复审报告,并交主管国税机关执行。5、企业销售收入小于销售成本,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对出现这种情况的企业,各地要注意核实。对于确实发生的,要提醒企业进行清单申报。(三)政策性搬迁备案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2、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四)不征税收入备案1.纳税人发生不征税收入调减事项的,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备案资料应包括:①《税务事项附报资料报告书》;②资金拨付文件;③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④依法上缴的,要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型收费的依据文件。其中,资金管理办法和管理要求要特别关注。(五)特殊重组备案企业发生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二、申报数据的审核审核中关键的两个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资料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表》二、申报数据的审核大厅前台受理1完整性审核2税源申报数据三性审核3所得税管理部门再审核4(一)资料完整性审核税收优惠企业填列税收优惠是否提供《税收优惠事项附报资料报告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总分机构总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纳税调整说明;二级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纳税调整说明审核重点资产损失企业填列资产损失(附表二(1)17-20行、22行;附表二(2)46-49行有数据的)是否提供《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一)资料完整性审核最终,大厅审核后,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企业申报:①符合要求的大厅签章受理,并导入电子数据。其中,对于提示错误信息不能导入的,不得强行导入电子数据。②资料不齐全或导入数据错误的,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税源部门;非纳税人填报原因造成导入数据错误的,应受理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转税源部门,报运维处理。大厅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资料表》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二)申报数据的“三性”审核税源部门收到大厅传来的申报资料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内容的完整性、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申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性审核。关注企业申报收入是否大于等于利润表收入合计;关注企业申报表利润总额是否大于等于利润表利润额。2.收入成本对照审核。关注企业附表一、附表二中相对应栏目中是否存在收入小于成本的情况,对于出现收入小于成本的,要进行情况核实。其中,属于填报错误的,要辅导企业更正申报;属于客观事实,要提醒企业进行清单申报。(二)申报数据的“三性”审核3.纳税调整表填报审核。一是关注企业业务招待费是否调整;二是结合主表、附表九、附表十,关注资产类项目调减;三是关注企业不征税收入调减后,是否对应存在不征税收入形成费用的调增;四是关注企业是否在纳税调整表“其他”项目中填列数据,对于填列的,要细究原因;五是对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广宣费、捐赠等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的事项,要认真复核企业填报的税收金额是否准确。(二)申报数据的“三性”审核4.申报数据与报备资料一致性审核。对照企业的备案(申报)资料,审核企业填报的优惠数据、财产损失数据与备案资料数据是否一致。5.亏损弥补数额的审核。将企业弥补亏损额与弥补亏损台账数据相比对,核实企业弥补亏损额是否真实。税源部门的审核应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结束。审核要人员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表》,由税源部门进行归档。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发现问题,如在申报期内,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如超过申报期后,纳税人仍未改正的,要通知纳税人补充申报,涉及补税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三)所得税管理部门再审核县、区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从5月1日起,应每5个工作日把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导入涉税通软件,再次审核企业基本情况和申报数据。对发现企业基本情况有问题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税源管理部门对CTAIS数据进行处理,并将更正情况重新分户导入涉税通,确保CTAIS、涉税通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三、三大台账管理(三)登录时间1、各地应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2013年度申报数据的录入工作。2、各地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第13号公告)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7号公告)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及税收优惠的后续核实工作,并在8月底前完成核实数据的录入工作。3、各级评估、稽查部门在完成评估或稽查工作后,对于涉及调整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企业,应在每个评估或稽查案件结案后完成录入工作。三、三大台账管理(一)登录内容1.“纳税人申报数据”。包括[所得税优惠台帐]中的[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以及[所得税税前扣除台帐]中的[当年税前扣除申报数];2.“税务机关核实数据”。包括[所得税优惠台帐]中的[税务机关核实减免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实减免所得税],[所得税税前扣除台帐]中的[税务机关核实数据]以及[所得税弥补亏损台帐]中的[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数];3.“评估、检查调整数据”是指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或检查时,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亏损的评估、检查核实后亏损数据,包括[所得税弥补亏损台帐]中的[稽查部门核实数]。三、三大台账管理(二)登录岗责1、“纳税人申报数据”,按照“谁受理、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审批资料时,由受理部门负责录入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2、“税务机关核实数据”,按照“谁审核、谁录入”的原则,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后,由审核部门负责录入相关核实数据。3、“评估、检查调整数据”,如果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评估、检查过程中,涉及调整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时,按照“谁调整、谁录入”的原则,由评估或稽查部门负责录入相关数据。四、汇算清缴考核指标根据去年新修订的《襄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涉及汇算清缴的考核指标主要有:1.企业所得税贡献率2.税款预缴率3.汇算清缴率4.查账征收企业年度征税面5.年度征税面6.减免税审批备案率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率8.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登记准确率(一)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计算公式:所得税收入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00%标准:全市平均水平(二)查账征收企业年度征税面计算公式:查账征收企业年度征税面=查帐征收盈利企业户数/查账征收企业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00%其中,盈利企业是指根据主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确定企业是否属于盈利企业,调整后所得=0时为盈利企业,零申报除外。标准:45%(三)年度征税面计算公式:年度征税面=(查帐征收盈利企业户数+核定征收有税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00%标准:55%(四)其他指标“减免税审批备案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率”和“弥补亏损台账登记准确率”采取人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要求申报数据与台账一一对应,准确率达100%。第二部分13年新政策梳理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一)研发费的扣除范围增加。新增了五项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③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④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⑤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二)明确了鉴定书的出具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三)执行时间。文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部分13年新政策梳理第二部分13年新政策梳理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一)明确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方式。其中,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适用清单申报;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未不正常损失,适用专项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适用专项申报。(二)执行时间。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一)明确了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的范围。即属于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二)执行时间。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第二部分13年新政策梳理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一)明确了新旧政策对购置资产的衔接问题。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