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部等。第四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五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评估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估评价。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货币资金第九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系统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第十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执行。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选配出纳人员,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公司成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办事处以及新成立的分公司等开设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公司所属子公司应自行规定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第十七条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获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或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二十三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需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做信用抵押。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付款审批制度,明确所属单位对外付款的审批权限。单一项目汇出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向公司报备。第二十五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对所有的收支业务都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定期存款也应取得进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一次。银行不出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第二十七条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使用量。第二十九条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三十条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并确保安全。第三十一条公司长期固定的出纳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夜间和节假日应有值班人员。存取现金款额较大(5万元以上)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时,应有专车并请求银行或保安人员携带警械护送,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并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第三十三条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后,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三十四条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第三十五条严禁以单位名义开设个人信用卡。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三十八条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第三十九条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账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条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是注意检查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时,必须提供办理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借支备用金应当经过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款额较大的还应经过单位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审批。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借支人员及时报销或偿还所借款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借给备用金,并可从其工资、奖金中抵扣。各备用金余额应定期与控制该备用金的总账余额进行核对,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第四十二条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其外汇的兑换和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外汇交易手段,规避风险和增加收益,但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比照投资决策的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对外汇业务和汇总损益的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四十四条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专门建立网上银行使用的内控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操作权限等,确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