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务知识2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资料阜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12年8月)目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及采购方式1.采购操作流程2.须进场组织采购的项目适用方式3.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流程的项目适用方式三、相关法律责任1.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具体范围和限额请参照附件1《2011年阜宁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及采购方式(一)采购操作流程单位需要采购时,无论金额大小,第一步都要填报一式四联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填报依据是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金额填预算价,而不是临时打听的市场价,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步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送财政局职能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再送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办公室进行预算复核;第三步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送招标办政府采购科,拟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二)须进场组织采购的项目适用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五种法定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最主要的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后几种方式统称为非招标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按照阜宁县的限额标准,一般采购20万以上的货物就适用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6.补充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流程的项目适用方式这里要明确的是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都不是自行采购,都必须按照法定或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操作,采购结束后相关资料要报招管办存档备案。1.定点采购。我县已对办公自动化产品、空调、车辆类服务性项目共七个项目实施了定点采购,定点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但不少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就走了样。以计算机定点采购为例,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出具的指导价仅仅是最高限价,采购单位最终采购价不得突破这个控制价,但是受部分供应商的误导,有的单位认为政府采购网上面的价格就是采购价,这样采购出来的价格肯定要比市场高,如果采购单位通过我办规定去询价,价格肯定要比最高限价低几百元。我办要求计算机定点采购必须要由单位分管机关负责人牵头组织纪检监察、后勤、财务、使用部门等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来实施询价,询价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少于三家,必须做到货比多家、价比多家。定点采购的操作流程具体参见附件2《政府采购定点项目具体操作流程》。2.分散采购。对于分散采购,我县实行备案制度,仅要求单位在采购之前申报采购计划,采购结束后报结果。3.部门集中采购。这一块请你们看附件“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按法定方式和规范程序操作,都授权给单位来自行组织,采购过程接受监督,结果报我办备案。三、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涉及到单位或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有以下条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附件:1、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政府采购定点项目具体操作流程谢谢大家!业务咨询电话:0515-89791616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