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目录第一部分新一轮会计准则改革的背景第二部分具体会计准则讲解1、长期股权投资2、职工薪酬3、合并财务报表4、公允价值计量第一部分新一轮会计准则改革的背景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改革和修订1.2011年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准则(1)《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合并报表、合营安排及其披露一揽子会计准则;IAS10号、11号、12号、27号、28号(3)修改了《财务报表列报》;(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5)IAS19《雇员福利》;【提示】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改革和修订2.近三年正在进行“四大项目”重大改革(1)金融工具;(2)租赁;(3)保险(4)收入3.2012年启动《财务报表概念框架》改革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4.农业会计、通货膨胀会计、费率管制会计也要进行重大改革。二、我国应对国际会计准则改革的措施1.持续趋同2005年10月实质性趋同趋同是方向趋同不是静态与国际准则保持同步方便企业走出去二、我国应对国际会计准则改革的措施2.与主要国家、地区实现等效的需要与欧盟已实现等效与香港地区已实现等效A+H12家香港公会、港交所证监会要求三、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1.2014年修订或新发布了8个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及基本准则(1)《CAS39: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2)《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3)《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4)《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5)《CAS40: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6)《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7)《金融工具的列报》(财会[2014]23号)(8)《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提示】生效日期2014年7月1日。2014年修订或新增的八项准则与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三、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2.突出特点(1)与国际准则保持持续趋同;(2)坚持原则导向3.体系、体例变化三、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3.体现新的理念(1)改进信息披露、防范风险;(2)增强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3)切实解决实务问题、便于实务操作;(4)重视判断的应用和判断的依据。第二部分新发布或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共五章20条第一章总则(1-4)第二章初始计量(5-6)第三章后续计量(7-18)第四章衔接规定(19)第五章附则(20)准则修改的背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衔接规定主要内容一、准则修改的背景1.保持与国际准则修订趋同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一、准则修改的背景2.吸收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在实务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2014年发布的2号准则整合了如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等。(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1.修订后准则的规范范围仅包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均属于《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对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提示】(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著不同,因此,应当由不同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2.关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投资性主体等特殊主体所持有股权投资的准则适用问题:(1)对“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CA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排除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范围。(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CA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准则修订前的情况下:两头用成本法,中间用权益法成本法成本法权益法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准则修订后的情况下:右头用成本法,中间用权益法,左头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权益法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控制共同控制其他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非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直接持有的联营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联营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不直接提供服务直接提供服务成本法权益法CAS22/39CAS37重大影响CAS2CAS33/41CAS40及各相关准则CAS30/41CAS2CAS41CAS22/39CAS37(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上述“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即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包含相关的商誉金额。-------解释6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2.无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提示】金额越来越大、不计成本、少计商誉。3.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1.成本法核算范围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1)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2)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子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2.成本法的具体核算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即第八条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提示】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解释3号(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3.权益法核算范围基本原则:投资方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1)新增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豁免1参照《ISB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第20、21段,引入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规定(见第十六条):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CAS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②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3.权益法核算范围(2)引入对通过下属投资主体所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计量选择权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第18、19段,引入了对通过下属投资主体所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见第九条):----区别风险特征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资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CAS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豁免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4.明确了权益法核算中的问题(1)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即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解释1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4.明确了权益法核算中的问题(2)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非货币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权益性交易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四)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14条)★(1)金融资产转为对联营、合营的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价格波动风险→经营风险)★(2)金融资产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成本法核算;(价格波动风险→经营风险)(3)对联营、合营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经营风险→经营风险)--解释42个差额案例4:2x12年2月,A公司以600万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B公司10%的股权。A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x13年1月2日,A公司又以1200万元的现金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B公司12%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为4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本案例中,2x13年1月2日,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为取得新增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因此A公司对B公司22%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2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新持股比例为22%,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760万元(8000万元x22%)。由于初始投资成本(2200万元)大于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760万元),因此,A公司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x13年1月2日,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