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法规按:为了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加深对《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学习理解,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总政组织部会同军事科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研究所编写了条例辅导材料,现陆续予以刊登,供参考。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于2005年12月1日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支部工作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党支部工作的专门法规,是继修订《政治工作条例》、制定《党委工作条例》之后,我军党的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党支部工作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胡主席关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论述,依据党章和《政治工作条例》,在科学概括和总结我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军队党支部工作进行系统规范,是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一、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胡主席指出:“‘支部建在连上’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的重要政治优势”;“加强基层建设,最重要的是加强党支部建设”。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条例》的目的,就是夯实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组织基础,把我军基层党组织搞坚强,带动和促进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我军历来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1927年9、10月间的“三湾改编”,在连队成立党支部,这是我军基层党的建设的一次开创性实践。1928年11月,毛泽东在著名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特别强调了连队建立党支部的极端重要性。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把每连建立一个党支部,每班(排)建立一个党小组,作为红军中党的建设的重要原则。1930年冬,中共中央首次颁发《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了连队党支部的性质、组成和任务。1932年9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支部工作的训令》,规定“支部在连队中起最高的领导作用”。1944年,谭政在八路军留守兵团政治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政治工作纳入党的组织领导体系,由政治指导员兼任党支部书记。1948年2月,总政治部决定连队党支部由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使得支部与群众联系更紧,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同年10月,总政治部制定《关于支部工作的条例草案》,规定支部委员会是连队的统一领导机关,连队重大问题都须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1954年以后,我军历次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都对连队党支部的性质、任务、组织和领导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近八十年的奋斗历程中,我军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坚定不移地听党的话、跟党走,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把“支部建在连上”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要求具体化,对于坚强和巩固党在军队的基层组织,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基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军队基层党的建设总是紧跟时代步伐、伴随着我军使命任务的发展而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理论的创新发展,我军使命任务的新拓展,军队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的繁重任务,都对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就是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目标,提升标准,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推动党支部工作与时俱进,在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中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二)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是把《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具体化的需要。《政治工作条例》作为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党支部工作是其中的一节,只对党支部的性质地位、主要任务和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实际工作中很需要有一部操作性强、比较具体的党支部工作专门法规,使《政治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落实到党的每个基层组织和每项具体工作。《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可以依据本条例拟制适用全军的单项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党支部工作条例》就是根据此精神制定的,是对《政治工作条例》中党支部工作要求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三)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是适应军队党支部类型构成变化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组织结构日益复杂,科技含量明显增大,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这就必然带来组织编制的调整改革,支部类型构成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据统计,全军现有党支部中,建制连队支部占22%,相当于连队(含学员队)支部占18.1%,科室支部占14.2%,机关支部占24%,营部支部占5.3%,预备役连队支部占5.7%,离退休干部支部等占10.7%。我军党支部工作原有制度规定大多是由步兵连队演化过来,规范对象主要是连队党支部,对其他类型党支部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有的还是空缺,迫切需要对各类党支部工作分别作出规范。制定《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各类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具体遵循。二、《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基本内容《党支部工作条例》共八章68条,11600字。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第三至六章,依次为书记和委员,议事规则,组织生活制度,战时工作;第七章,党委、政治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八章,附则。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一)规范了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这是整个条例的“纲”,对加强党支部建设具有总揽和牵引作用。在指导思想上,总则明确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我军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方向为方向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以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根本要求。在基本任务上,根据党支部的地位作用,提出了“三个确保”的要求,使党支部工作的指向性更加明确。在工作原则上,规定了必须遵循的“六个坚持”,这是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建设总方针、民主集中制、以人为本思想、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军等在党支部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共性与个性、传统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在建设目标上,从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和推进基层全面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这不仅明确了新形势下党支部的建设方向,也为各级加强党支部工作指导提供了依据。(二)重申和明确了各类党支部的性质、职责和领导关系。条例用六节的篇幅,首次对我军现有的六种类型党支部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类型党支部的性质,明确职责和领导关系,增强条例对各类党支部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便于基层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按照性质区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是指连队和相当于连队、院校学员队和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基本特征是,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对本单位所有组织、人员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预备役连队转为现役后与正规建制连队一样,平时的编制和组织设置也是按照现役连队执行的。因此,预备役连队党支部与现役连队党支部的性质是一致的。第二种是“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是指科室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科室党支部的基本特征是,对本单位实施政治领导,参与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室党支部不对本单位实施全面领导,所以在决策方式和程序上与连队有所不同。条例规定,科室党支部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作出这样的规范,既有利于发挥行政负责人的业务主导作用,又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作用。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性质定位为“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是根据军委、总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确定的。第三种是“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主要是指机关党支部。基本特征是在机关工作中起“协助”、“监督”作用,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另外,条例还专门设置了“临时党支部”一节。主要是鉴于演习、科研、试验、接装、培训等组建的临时单位越来越多,很需要对临时党支部的设置和职责作出规范。考虑到有的临时单位存在时间较长,条例明确规定,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临时党支部有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党纪处分的权力。(三)强调了各类党支部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从部队实际情况看,能力素质不适应已成为制约党支部作用发挥的“瓶颈”。条例针对各类党支部的职责和特点,鲜明地提出了能力建设的不同要求。对连队和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的能力要求,主要着眼于强固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对科室党支部和机关党支部的能力要求,主要着眼于把握政治方向、保证中心任务的完成;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能力要求,主要着眼于更好地加强对老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四)规范了党支部的议事规则。条例依据民主集中制和“十六字”原则,结合基层党组织实际,将议事规则细化为确定议题、会前准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和分工落实五个步骤;提出了明确议事依据、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平等议事、少数服从多数、回避和保密六项要求。目的是为了从制度和程序上强化集体领导,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党支部掌握了这些应知应会的程序和要求,就能够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质量,避免和克服议决问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减少决策失误。(五)细化了组织生活制度。《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了七项组织生活制度。部队在执行中反映,应该对各类支部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的时间、次数作出具体规范,从实际出发作出必要的区分。条例根据各类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实际,对组织生活制度的基本内容、方法程序和次数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坚持制度原则性要求与实施制度灵活性安排的统一,保证制度既必行又可行,提高落实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六)突出了对党支部书记的要求。支部书记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是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党支部书记成分新、流动快,不懂不会的问题在一些单位比较突出。条例单独设章,重点规范了党支部书记的基本职责、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开展工作的主要方法,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具备政治思想水平、政策理论素养与知识结构、实际工作能力、思想道德品质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素质要求,这在我军党内法规中还是第一次。这既为支部书记学习提高明确了目标要求,又为党委机关考核、培训及指导提供了依据。(七)规范了党支部战时工作。这次条例单独设章,明确党支部战时工作的基本要求,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党内法规和作战法规的一个空白。在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成为全军最重要、最现实、最紧迫任务的情况下,参战基层单位和机关党支部如何实现平战转换,如何调整健全组织,战时有哪些主要任务等,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既为党支部平时组织演练和战时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使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和完整。(八)明确了党委机关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党支部工作和建设质量高不高,与党委机关的指导帮助到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条例第七章作为落实条例的保障措施,对军级以上单位的宏观指导和师旅团级单位的具体指导分别作出规范,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责任和违反条例的处理办法。特别强调师旅团要搞好具体帮助指导,对建立基层工作联系点、搞好集中教育整顿、抓好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领导干部上党课、确保党支部正确行使职权、为党支部排忧解难等,都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从而以法规形式强化“一线指挥部”的作用。三、《党支部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一)通篇贯穿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魂”。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落实到基层,是制定和实施条例的全部要义所在。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这一根本要求:一是依据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党支部工作的基本问题。总则开宗明义规定:“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这就明确了党支部在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问题上的重要地位。条例以党的指导思想作为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工作原则作为确定党支部工作原则的基本依据,根据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确定党支部工作的具体目标等,都充分体现了“军魂”。二是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精神渗透到党支部、支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