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运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现,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对我国的自主创新带来严峻挑战。温家宝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概论一、定义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是指一切与人类的智力活动相联系的无形财产权,是法律授予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知识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广播作品制图、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邻接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国名称厂商名称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不断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专利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像Priceline公司的“反向拍卖”(即由买方出价)模式;戴尔电脑公司把其独特的“订做电脑”和“直销模式”注册了77项专利,其中40项已获批准,这意味着今后在世界各地任何电脑厂商如果模仿戴尔的工序,便会被征收专利费或被起诉。)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染色体与基因)、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2、专利制度呈现国际一体化趋势当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在国际上推行专利审查国际化,主张建立世界专利。这实质上是在推行专利全球一体化,即打破专利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其他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为了推动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最终实现“世界专利”,美国、日本、欧盟等少数发达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重大举措:▲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几年来都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提高自动化水平,扩充审查人员数量,大幅度提升信息检索能力和审查能力,积极为实现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负责“世界专利”的审批与授权作组织准备。▲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简化手续,统一要求,加快审批”。特别是美国以世界知识产权“领导者”自居,不顾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坚持PCT(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指向:将该制度最后过渡到其审查结果要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强制生效。这虽然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一些发达国家也并不赞成,但还是列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个议程。▲美、日、欧建立了三方定期会晤的机制,以协调三方的立场,统一行为。目前,美日已互相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尽管具有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降低专利制度运行成本的积极意义,但这将更有利于使跨国公司用低廉的成本获得广泛、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一旦他们的主张成为现实,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即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多样化策略之一:跑马圈地。产品未到,专利先行。例如,花旗行率先在中国申请了电子商务方法的专利,虽然目前中国尚无向商业方法授予知识产权的先例和规定,但是此缺口一旦打破,金融业的大部分电子商务方法的专利使用费就会落入花旗银行之手。从1992年至2003年9月,花旗共申请19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申请。2003年9月,有2项获权:电子货币系统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操作方法。这两项专利分别涉及网上银行90%以上的业务和证券公司应用最普遍的网上交易业务。策略之二:技术-专利-标准三结合。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制定标准,使专利成基本专利,进而推动标准的广泛实施,向采用自己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美国一些高科技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东西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技术的支撑。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IBM在PC上有2000多项专利,联想因为收购了IBMPC部门,每年专利授权收入达3000万美元。美国高通公司,其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许可,2006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其专利授权费用收入为6.8亿美元,净利润达到了6.3亿美元,纯利润占到了收入的92%以上。高通公司在第三代移动通讯的CDMA技术中拥有1400多项专利,在我国就申请了70多项专利,使我国CDMA的研究与产业发展遇到重大障碍,不得不与之合作。自1995年以来,我国发展GSM移动通信,已付出了100多亿元的专利使用费。策略之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如日本6C联盟就是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结成的专利保护联盟;3C联盟是由飞利浦、索尼、先锋组成的DVD专利联盟。4、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颁发了600多万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5、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纳入了管辖范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6、知识产权保护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未来全球竞争,其实质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1、立法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措施、侵权惩处、损害赔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权利义务、制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等方面还缺乏高效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知识产权法与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措施之间缺乏有效相互衔接。2、管理层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机构、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众多、管理力量分散,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鼓励自主创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体系不健全,尚未形成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政策激励体系。3、企事业层面: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了解,保护意识薄弱;二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滞后,对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管理;三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缺乏。4、知识产权产出层面:(1)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不足。近年来,我国研发经费总支出和韩国大致相当,仅为日本的13%、美国的6%、英国和德国的50%;人均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韩国的4%、巴西的36%。(2)研发投入产出专利少。2005年,我国每亿元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的国内发明专利为23件,只有德国的20%、日本的19%、英国和美国的73%、韩国的62%;每万名研发人员产出的国内发明专利为56件,只有日本和韩国的5%,英国和德国的15%,巴西的61%。(3)专利拥有量少。2005年,我国百万人口拥有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4件,不到日本的1%、韩国的50%、德国美国和英国的20%。每百万人口拥有的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4件,只有韩国的1%、美国和德国的2%、英国的6%、日本的0.43%。我国每百万人口拥有的国际专利(PCT)申请量仅为0.7件,不到日本和英国的1%、韩国的2%、德国的0.44%、英国的0.47%。(4)专利技术实施率低。我国专利技术实施率约为10%左右,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经济效益的,仅占科技成果总数的15%—20%,运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转化率。(5)知识产权实力不强。2004年,我国国内累计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占35.8%,当年占39.9%,而国外则高达95%以上;专利授权量中,发明专利仅占总量的35.9%,当年仅占37%。前几年,我国申请国外专利数每年2000多件,授权量300件左右,仅相当于国外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年专利授权量。2005年国外申请我国发明专利居前六位的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3159件荷兰皇家飞利浦2602件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2530件日本索尼株式会社1456件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1213件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1126件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多,但国际驰名商标极少。最近几年全球100个世界名牌评选中,我国入选品牌几乎为零。2004年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0个品牌,美国占9个,芬兰占1个;2005年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0个品牌,美国占8个,芬兰占1个,日本占1个。据统计,我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不到20%,全国自主品牌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足10%。全国有90%的中小企业、70%的大型企业和60%的高校没有专利。2007年世界前10名著名品牌价值1可口可乐653.242微软587.093国际商用机器公司570.914通用电气515.695诺基亚336.966丰田汽车320.707英特尔309.548麦当劳293.989迪斯尼292.1010梅塞德斯-奔驰235.68(亿美元)2006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前10名1、海尔612.37亿元2、CCTV608.51亿元3、宝钢605.74亿元4、联想601.65亿元5、中化576.89亿元6、红塔山529.68亿元7、工商银行472.35亿元8、中铁工程451.48亿元9、中国人寿427.67亿元10、中国移动387.92亿元5、产业发展面临知识产权挑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采取专利保护先行的战略,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抢滩圈地,使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05年,外国企业来华申请专利已突破3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的50%。3G:种种标准之争TD-SCDMAWD-CDMACDMA2000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权的概述专利:将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具体技术方案或者符合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的具体设计方案通过代理人的整理加工及文件提交,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审查及答辩,最后以国家法律认可的形式,给予保护的各种发明创造和设计方案。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以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单项选择题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A.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B.一种速算方法C.一种减肥新药D.一种新的放射疗法二、专利权的内容及保护(一)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专利法》第11条有此规定。2、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有时不具备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条件,可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以弥补研究开发的投资。但双方必须订立书面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专利转证权《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