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1日后取消17%税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4月新增一税种,今后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了,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另外对于目前财务人员税率的变更,这工作量我也是很心疼,看来会计人将要忙疯了!一、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二、税率降了:17%/11%的专票5月1日后能否抵扣等两问1、取得17%或11%专票,必须在5月1日前认证吗?或者说5月1日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17%或11%专票能不能抵扣?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从另外一个角度,销售方开17%或11%的专票,其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额。所以说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规定抵扣17%或11%的进项税额。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了,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没有“占便宜”。三、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冲红?1、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3网传的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比如:公司2017年5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从来没有所谓的5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认证17%、11%专用发票的通知。这种通知也是不会有的,如果有,那绝对是劳民伤财的事,小企业无所谓,大企业要把上千家供应商的在途发票都认证抵扣完。三个字:不可能。2、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5月1日之后收到17%、11%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然也可以开红字。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比如,2018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公司。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7,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很多人觉得5月1日后就会开不出17%、11%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而且申报表中的17%和11%的栏次也会自然取消。二哥不这么认为,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增值税申报表都还保留着13%的栏次。4按照13%简并到11%经验,17%和11%在申报表相应栏次还会保留,新申报表应该会直接增加16%、10%「如上图」。只不过呢应该在填写上会做出一定填写限制,比如该栏次有发生额,需要去税务大厅申报并附一定说明。3、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7%、11%。比如,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4、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7%的专票会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比如,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8年4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00给供应商,约定2018年5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但是二哥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00/1.17*0.17=14.53,如果5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6*0.16=13.79。5、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5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5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6、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度。公司和供应商2018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00万,开17%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8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6%的发票了。二哥公司觉得开16%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经过协商不含税合同价不变,相应调整了税金。不含税合同价=100/1.17=85.47调整后的含税合同价=85.47*1.16=99.15。以上观点,均为根据税收文件以及自己经验理解总结而得出,不做为办税依据,仅做为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