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核增+核减+奖励建筑面积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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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核增+核减+奖励建筑面积及计算4.2.1核增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经审核,下列情形增加核增建筑面积:4.2.1.1在建筑物内开辟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绿化休闲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或地下室内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5.0米,净高不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2)建筑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小于6.0米,进深不小于8.0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停车,但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3)建筑楼层架空作绿化休闲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4.2.1.2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建筑的一层外墙面至道路边线不小于0.45米,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骑楼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4.2.1.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4.2.1.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地半下室,作人防、车库用途的建筑面积。4.2.2核减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半地下室除作人防、设备用房、车库外的其它用途的建筑面积,经审核,减少等面积的建筑面积。4.2.3奖励建筑面积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划定的地段内,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规定之外,自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无偿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供市民使用,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增加的建筑面积。4.2.3.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指定在下列地区的某些地段内,鼓励用地单位开辟城市公共开放空间:(1)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过高的地区或旧城改造地区;(2)城市中心地区主要生活性干道两侧,且人流密度过大的地区;(3)城市规划特别要求的其他地区.4.2.3.2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分为建筑开放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均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建筑面积奖励系数。建筑开放空间建筑面积奖励系数与场地开放空间建筑面积奖励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文规定。4.2.3.3建筑物内开辟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4.2.1.1条之(1)(2)、4.2.1.2条的规定。4.2.3.4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场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1)带状场地最小宽度不小于4.0米,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2)广场最小宽度不小于8.0米,广场面积在商业区不小于100平方米,在其他地区不小于200平方米。4.2.3.5建筑开放空间的奖励建筑面积的计算:(1)奖励建筑面积=K1(建筑开放空间建筑面积奖励系数)X建筑开放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2)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一般与所处楼层建筑功能一致。当建筑设计确有困难时,亦可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主要功能相同。(3)凡获得奖励建筑面积不再进行核增建筑面积计算。4.2.3.6场地公共开放空间的奖励建筑面积的计算:(1)奖励建筑面积=K2(场地开放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奖励系数)X场地开放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2)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应与首层建筑功能相一致,当建筑设计确有困难时,应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主要功能一致。4.2.3.7建设工程按本规定开辟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须符合消防、环保、交通等方面的规定。4.2.3.8建设工程按本规定开辟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交政府管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所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状况(包括基本功能与形态)的改变,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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