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一)概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三)地位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四)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立法亮点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1.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四、侵权行为(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二)特征1.违法行为2.过错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3.作为与不行为4.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三)外延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2.侵害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3.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四)我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侵权行为形态(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二)特征1、客观性2、法定性3、交叉性(三)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自己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式:间接责任。3.单独侵权行为: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4.共同侵权行为: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客观的关连共同(非共同故意,非基于意思联络),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5.积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作为的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6.消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2.适用规则1)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3)证明责任:四要件的举证责任均由受害人承担4)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3.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1)过错程度对责任构成的影响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侵权责任范围的影响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故意侵权,责任较重。②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时,进行过错比较。③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④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中,确定按份责任,依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的轻重确定责任范围。(三)过错推定原则1.概念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害人在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适用规则1)适用范围①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②雇主责任(第三十四条)③安保义务责任(第三十七条)④网络服务商责任(第三十六条)⑤教育机构责任(第三十八条)⑥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⑦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⑧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⑨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3)证明责任:主观过错的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4)侵权责任形态①对人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②对物的替代责任,即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2.适用规则1)适用范围:部分特殊侵权行为①产品责任②高度危险责任③环境污染责任④动物损害责任(部分)⑤工伤事故责任(侵权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此原则)3.责任构成要件:三要件4.证明责任:倒置,但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其损害的原因。5.侵权责任形态①对人的替代责任②对物的替代责任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1.概念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2.结构1)行为2)违法性:形式违法、实质违法3.方式:作为、不作为4.形态:直接行为、间接行为5.组却违法行为:行为虽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能够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法定的客观事实。(二)损害事实1.概念: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的客观事实。2.种类1)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①人格利益损害a.人身损害(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a)身体、健康损伤,生命的丧失b)治疗、丧葬、误工、护理、扶养费等损失c)精神痛苦,如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b.精神损害(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a)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恢复名誉的费用b)人格的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失:如隐私被泄露c)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②身份利益损害a.侵害基本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表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地位的丧失。b.侵害派生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深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间扶养关系的损害。深层损害包括:a)亲情关系的损害b)财产利益的损失c)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2)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①直接损失②间接损失a.未来的可得利益b.未来的必得利益c.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3.多重损害事实1)单一受害主体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如侵害隐私权: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精神痛苦2)单一受害主体多项权利的多重损害(三)因果关系1.概念: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后果,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2.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1)直接因果规则:一因一果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条件介入,无法确定直接原因时,如前者为后者的适当条件,则认定两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害人处于弱势,不能完全证明因果关系时,只要证明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4)法律原因规则:行为是损害的事实原因加法律原因(近因或主因),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决定作用1)原因力: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2)原因力大小:直接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力,近原因力优于远原因力,强原因力优于弱原因力。3)原因力的作用:共同侵权行为:原因力大者,其行为人承担较多的责任。混合过错:依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四)主观过错1.概念[德]耶林: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某种心理状态。2.故意1)概念:希望(意思主义)或预见(观念主义)相结合:行为人应当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过失1)概念:疏忽或懈怠①疏忽:对行为之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预见。②懈怠:对行为这后果,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2)过失类型与判断标准①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②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③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3)汉德公式:BPL4.共同责任中过错的轻重程度共同责任的分担标准:过错之轻重和原因力的大小,前者起主要作用。八、侵权请求权(一)民事请求权1.本权请求权:指民事权利本身的请求权,是权利本身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本身就是请求权,如债权;二是权利本身虽然是绝对权,但其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如身份权中的请求权。2.原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3.侵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1.概念: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2.性质: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保障被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成立条件(1)同一侵权人(2)同一行为(3)责任竞合4.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1)担保范围(2)优先权的标的: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财产权利,但受善意取得限制。(3)优先权的对抗对象: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财产性责任。5.司法适用的要求:破除“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思九、免责事由(一)概念免责事由:即抗辩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二)分类1.一般免责事由与特别免责事由1)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2.法定免责事由和非法定免责事由(三)法定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故意1)受害人的过错①受害人故意②受害人重大过失③受害人过失2.第三人过错1)一般规则《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特殊规则①不真正连带责任A.环境污染B.动物致人损害②补充责任A.安全保障义务B.学校管理义务③替代性不真正连带责任A.运输仓储责任B.物件损害责任A(第85条)C.物件损害责任B(第86条)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