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尽快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基金监督由事后向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转变,逐步实施对基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监督体系,有效化解风险,保证基金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4号)和《关于做好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81号)的要求,特制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意义(一)近几年来,我们对非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了探索。目前,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仍然滞后,已成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启动非现场监督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二)非现场监督是通过实时采集、整理基金管理数据,分析基金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基金风险的一种监督手段。非现场监督具有连续性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督,可以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地观察和预测,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三)实施非现场监督是加强基金监督的一项战略安排,也是强化监管手段的一项重要措施。逐步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形成相互推动的格局,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督。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紧密结合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积极开展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推动非现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和原则,研究制定开展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要坚持抓住重点、分层启动、逐步提高、不断定善的指导思想,从本地社保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引入非现场监督机制和手段,建立起措施完备、数据准确、目标规范、传送畅通的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现场监督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并对组织实施作出统一安排,全面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对本地区非现场监督作出系统安排。(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遵循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分析指标由少到多的思路积极推进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三、实施非现场监督的主要任务(一)确定基本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收集、掌握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第一次收集时经办机构应全部上报,以后遇到变动及时上报;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数据资料;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情况;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情况。2、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数据资料;⑶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收益情况;⑷上级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税务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⑵社会保险费征缴转帐、结存数据资料。4、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有关数据;⑵社会保险基金代发的有关数据。5、代发社会保险基金的邮政机构应提供的数据资料:⑴代发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开户情况;⑵代发社会保险金有关数据。以上为非现场监督的基本数据,市、县(市)区应根据本级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起步阶段收集的数据资料,以达到掌握基本情况为目的,随着工作的深入再不断增加或充实数据内容。(二)数据分析基本指标。市、县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非现场监督基本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项保险费的征缴率;2、基金保证支付的充足性;3、基金流动性;4、基金收益水平;5、基金资产质量。以上是非现场监督基本指标,市、县(市)区应根据本级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起步阶段确定的指标,以达到分析、了解基金管理运行的基本情况为目的,随着工作的深入再不断增加和充实相关指标。(三)监督信息反馈。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审核分析,应向被监督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基金监督机构要发挥非现场监督作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各级基金经办和管理机构要积极听取基金监督机构意见,及时做好调整改进工作。(四)监督信息报告。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基金监督机构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全面反映基金管理情况,揭示存在问题,分析潜在风险,评价管理状况和水平。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应专题报告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要求(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非现场监督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总体规划,稳步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支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体系。(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当地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规定的数据、指标,提出需要收集的数据,拟定需要分析的指标,下发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机构,明确报送数据资料的具体要求和时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本地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数据资料。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对本级经办机构、有关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数据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三)配备必要设施,确保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督需要现代化技术手段。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抓紧非现场监督系统建设,配备必要设备,逐步规范和完善,并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衔接。(四)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明确非现场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五)加强专业学习和人员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基金监督机构要逐步选配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其尽快具备非现场监督专业知识,胜任非现场监督工作。(六)定期报送非现场监督情况表,每季填报一次。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社保经办机构报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报表和非现场监督工作报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填报后直接报市基金监督科。(七)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情况表为表一、表二,随附填表要求和说明,一并贯彻实施。?泰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