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有助于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的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之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才能为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创造思想理论前提.2论述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3论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总是对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实际上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这就揭示了法的更深一层本质.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4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这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们一方面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另方面还必须给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既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5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总体上说,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行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6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革命是通过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逐步扩大工农革命政权,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实现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与中国革命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同革命根据地法相联系的,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和新民主主义法的持续和发展.7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8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和发展,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9论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作用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的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所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宪法首先确认了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各种行政性地方法规使这一原则具体化,程序化.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对敌对分子的反动行为实行专政,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致的.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我国宪法首先确认了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有关法规对基层民主建设的活动原则.任务,方式和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10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也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式来讲它只是党的意志的表现.(2).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对党员要靠党纪,对党外群众则要依靠政策本身的正确.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和群众对它的依赖.(3).从内容上来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性要求明确具体肯定.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远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肯定.(4).从相对稳定上来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法律总是在政策长期实施后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并参考借鉴了历史上以及别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措施.而确定下来的行为规范.适用时间较长.而且它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11论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重要的差别.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首先.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规范为主.其次.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1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主人这一事实出现之后,同时又通过法律形式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律化并严格维护这种制度和法律的权威时,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实现.2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律化,制度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或体现.3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民主状况,决定着法在现实中的命运.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现象.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力必须由人民参加,按人民的意志组成,按人民的意志活动.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确认公民不断扩大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3论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出发点和灵魂.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指在法的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规定.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4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14论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15论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统一体.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6论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他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