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防雷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的防雷工作管理,使防雷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输变电设备的耐雷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系统输电线路、变电站设备的雷电过电压防护,是保护输电线路、变电站设备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电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防雷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及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网生产全过程开展防雷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施工企业。—4—第二章防雷工作管理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五条防雷工作设备管理的范围分为输电线路、变电站的防雷及雷电定位系统。(一)输电线路包括:避雷线、接地装置、避雷器、耦合地线、塔顶避雷针和其它非常规避雷装置等。(二)变电站包括: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接地装置、变压器中性点保护间隙等。(三)雷电定位系统主站及各地分布的探测站等配套设施。第六条防雷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防雷技术规定,开展输变电设备的防雷保护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第七条防雷工作应定期对防雷保护设备及其构成的保护系统的合理性进行监测、检查及评价,以确保保护功能正常发挥作用。第八条防雷工作实施动态化管理,对运行中的防雷保护设施要根据电网各个时期的运行特点、所处地位及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防护技术要求的调整。第九条防雷工作应定期开展防雷保护设施的运行评价,应及时进行雷害事故分析并制定防雷反事故措施。—5—第十条防雷工作应加大科技投入,积极运用新思路和新观念,广泛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和方法,依托技术进步来实现防雷工作手段的现代化、规范化。第三章防雷工作管理第十一条输电线路防雷(一)设计、选型、审查管理1、设计单位应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防雷的设计技术规程、标准要求,并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或主管网省公司有关防雷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实施细则。确保输电线路的防雷保护设计符合当地线路安全运行的需要。2、输电线路的防雷设计应对线路周围的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气象等环境因素、雷电定位系统统计分析结果以及雷电活动规律进行调研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接地电阻值、保护角和防雷装置。对雷击频发地区的线路应根据运行单位的意见通过提高防雷设计标准,如采取加强绝缘、采用负保护角、使用线路避雷器、减小接地电阻等措施,提高输电线路的耐雷水平。3、设备运行单位应参与新建(或改建)线路防雷保护设施—6—的设计、审查等工作,根据本地区的运行经验,对输电线路的屏蔽保护、接地装置、线路避雷器以及进线段保护等项目设计及其可靠性进行审查。对雷击频发地区的线路可提出提高线路的防雷设计标准等措施。4、设备运行单位应对包括塔顶避雷针、避雷线、线路避雷器、耦合地线、其它新型或非常规防雷设施等的设计和选用合理性进行逐一核查,必要时向设计、基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5、设备运行单位应根据长期运行经验以及电网发展的需要,对输电线路的接地装置的设计参数、选材和施工工艺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对雷击频发地区的线路应提出更高的接地装置设计标准等措施。(二)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1、为了保证新建输电线路的耐雷水平,运行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应配合或参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2、对于输电线路防雷保护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执行工程监理制。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运行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质检人员到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7—3、对于隐蔽性的杆塔接地装置的施工,基建及运行单位均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接地极及接地线的敷设和焊接质量。接地装置覆土前必须经监理单位或运行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4、运行单位可以独自或会同施工单位对部分杆塔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或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提出建议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工程项目应是整改合格后的工程。5、防雷设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完整合格的检测报告。(三)运行管理1、运行单位进行线路巡视时,应按《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检查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完好情况。遇有雷击故障时,还应及时查找雷击故障点,并通过雷电定位系统查询详细雷电参数,分析闪络原因及雷害故障的类型。同时应详细记录雷击故障损伤情况,对损坏的部件,及时加以修复。2、根据《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及当地有关技术规定,利用巡线机会每年进行一次输电线路防雷设施常规性检查,主要检查防雷设施的完好性情况,检查结果要做好资料的存档记—8—录和分析,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提出检修计划。3、在常规检测工作方面,应重点做好接地装置的测试工作,每年必须完成20~25%线路杆塔的接地电阻或连通情况的测试,完成5~10%接地装置开挖检查,根据损坏或腐蚀情况,提出改造计划。4、已经投运的输电线路对于易击杆、易击段可考虑其它防雷措施的应用,如安装线路型避雷器等技术改造措施。5、对于雷害频发的山区线段,应通过综合分析寻找雷害频发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降低雷害故障率。6、运行单位应对线路防雷设施的运行、缺陷、事故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过电压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将资料上报主管单位。各电压等级线路的雷击跳闸率(归算到40个雷暴日),应不超过如下指标:110(66)kV:0.525次/百公里·年;220kV:0.315次/百公里·年;330kV:0.2次/百公里·年;500kV:0.14次/百公里·年。第十二条变电设备防雷(一)设计、选型、审查管理—9—1、设计单位应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防雷的设计技术规程、标准要求,并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或主管网省公司有关防雷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实施细则。确保变电设备的直击雷保护和侵入波保护满足当地运行要求。2、进行侵入波保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雷电侵入波水平、系统运行工况等因素,对变压器及其主要被保护设备的绝缘水平、电气保护距离、避雷器参数等作出合理的选择配置。多雷地区的防雷设计应选择较高的保护裕度。3、变电设备的防雷接地装置设计应根据站址环境、地质、气象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接地材料和规格,确保长期安全可靠运行。4、35kV-220kV变电所进出线的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在雷雨季中可能经常断开,同时线路侧又带有电压时,应在线路末端或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线路侧有防雷保护措施,如加装间隙或避雷器。5、运行单位应参与新建(或改建)变电防雷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等工作,根据本地区的运行经验对变电设备的接地装置的设计参数、选材和施工工艺、直击保护、侵入波保护及其可靠性进行审查。6、运行单位应对包括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等的选用是—10—否满足要求进行逐一核查,必要时向设计、基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1、运行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应配合或参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2、对于变电站的防雷保护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执行工程监理制。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运行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质检人员到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3、对于隐蔽工程的变电站接地网的建设,基建及运行单位均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接地极及接地线的敷设和焊接质量。隐蔽项目(含中间环节)必须经监理单位或运行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4、运行单位对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或未按设计更改通知要求的工程项目,应提出建议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工程项目应是整改合格后的工程。5、变电设备的防雷设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验收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完整合格的检测报告。—11—(三)运行管理1、运行单位应定期检查变电站的直击雷保护设施是否完好。尤其要检查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及接地装置是否发生锈蚀、腐烂等缺陷,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检修计划。2、定期跟踪变电设备雷电侵入波的防护运行效果,包括输电线路的进线段防护及避雷器的配置。3、按规程要求定期测量接地网参数,包括接地电阻及连通电阻,并作出分析意见。对存在问题或可疑的接地装置,应作出进一步的检测和处理建议,如开挖检查或提出改造计划等。4、对运行中的110kV及以上避雷器应积极推广在线监测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巡视并记录,同时按规程要求定期开展带电测试或停电试验工作。5、每年校验接地装置热稳定性能,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改造建议。6、定期检查变压器中性点保护间隙情况,对严重烧蚀、间隙偏离者应进行调整检修。7、运行单位应对设备运行、缺陷、事故情况定期举行总结分析。并结合过电压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将资料上报主管单位。第十三条雷电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一)雷电定位系统是获取大区雷电信息的重要技术设施,—12—对查询、分析输变电雷害故障、分析统计雷电活动强度,制定防护技术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建立和完善全网性的雷电定位系统,并积极促进省际、区际联网,实现大区雷电信息的共享。(二)雷电定位系统的选型应考虑选用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的产品,其信息系统可与周边省实现互连,实现信息共享。(三)雷电探测站的站址应尽可能选定平坦地形的位置,实现最大效率的雷电信息探测。对探测效率不高或运行不良的系统、通信通道或探测站应及时作出改进,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四)雷电定位系统主管单位应积极做好定位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定位探测站、通讯通道的维护和输电线杆塔经纬度数据及相应的信息更新工作。第四章防雷工作的职责与分工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系统的管理职能和层次,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相关防雷工作的管理业务。(一)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系统防雷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有关标准、制度、反事故措施的制定、修订和颁布,开展公司系统的经验技术交流,总结发布全网有关防雷—13—技术最新信息,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通报。(二)网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本地区防雷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输电线路、变电站防雷设备和雷电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反事故措施的实施细则制定、修订和颁布,负责审查本地区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防雷措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开展本地区的经验技术交流,总结发布本地区有关防雷技术最新信息,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通报。(三)供电企业、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从设计审查、设备采购招标、制造、施工安装、基建调试到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全过程实施防雷工作监督把关。对雷害频繁的多雷地区和有特殊需要的地区,有另行制定本地区特别技术规范的,应优先执行本地技术规范,一般情况下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确保新建、技改和运行中电力设施的防雷保护措施满足当地的防护标准要求。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14—第十六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