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无锡市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液氨使用和储存的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与储存液氨的非化工工贸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明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8163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8009冷库安全规程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41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AQ301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47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JB/T7658.12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四函〔2013〕28号)其它涉及到液氨使用和储存的法规、文件、标准和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3.1液氨场所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3.2液氨储罐区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3.3钢瓶储存区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3.4用氨厂房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冷库、用氨生产车间(含氨分解车间)等。3.5液氨装卸区液氨装卸区是指液氨从一种运载工具(液氨罐车、钢瓶运输工具)转移到液氨储罐、钢瓶储存区的场所,包括罐车接卸区、钢瓶装卸区。4.一般要求4.1选址与布局4.1.1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工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须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区外人口密集区域的影响。-4-4.1.2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严禁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4.1.3氨气、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4.1.4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区、储罐区为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液氨钢瓶储存区、氨制冷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冶金企业的液氨场所,其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414的有关规定。4.1.5冷库设计、建造、运行、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应符合GB50072和GB28009的有关要求。4.1.6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区、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4.1.7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并保持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4.2从业人员4.2.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4.2.2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液氨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2.3涉氨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电工等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操作证后上岗,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复审。4.2.4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企业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的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4.2.5涉氨岗位新职工入厂需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涉氨岗位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需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4.3安全管理制度4.3.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4.3.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危险化学品(液氨)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7)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8)关键岗位及重点部位(液氨使用、储存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9)应急管理制度;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奖惩管理制度;13)检维修管理制度;1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5)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6)交接班制度;17)巡检制度;-6-18)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21)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22)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2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所规定的制度内容)等。4.3.3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液氨装卸、用氨,以及特种设备、电气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4.3.4液氨制冷企业应按《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安监总管四函〔2013〕28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3.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4.4应急管理4.4.1企业应按照GB/T29639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4.4.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4.4.3按照GB50016设置消防设施,涉氨装置附近应设置消火栓。4.4.4储罐区应设有喷雾水等泄漏应急处置措施。-7-4.4.5企业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不易发生火花),配备管道、法兰和法兰垫片、阀门、储罐及钢瓶专门堵漏工具等应急器材。4.4.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过滤式防毒面具及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用具及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2套,其他防护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的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4.4.7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急救药品。4.4.8上述应急器材(设备)和应急防护用具、急救药品,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建立专门台账。4.4.9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防护设施。4.4.10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应急通讯器材。4.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4.5.1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并报市或市(县)区安监局备案。4.5.2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及AQ3035、AQ3036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8-存储等功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还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4.5.3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4.5.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4.6隐患排查治理4.6.1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档案,并按规定要求通过“无锡市感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6.2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涉及重大隐患的,应按照“五落实”(即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原则进行整改。4.7设备和设施4.7.1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阀门、法兰等,制定日常巡查、检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及检查结果等内容。4.7.2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4.7.3两端阀门之间的液氨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等安全泄放装置。4.7.4特种设备以及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检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9-4.7.5安全阀等泄放装置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4.7.6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液氨制冷企业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管道进行等电位联结;其他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4.7.7与液氨接触的部件不应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4.7.8输送氨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氨管道架空敷设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氨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氨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4.7.9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地下收集池)时,可不设防火堤。4.7.10液氨场所应设置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等事故废水的收集池。无法设置的,应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氨和事故废水的设施。4.8安全监控系统4.8.1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应按GB50493设置有毒气体(氨气)检测、报警系统,氨分解车间还应按GB50493设置可燃气体(氢)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同时,应保证上述报警系统的可靠供电。4.8.2液氨钢瓶储存区、氨制冷机房、用氨生产车间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并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10-4.8.3有毒气体(氨气)检测器、可燃气体(氢)泄漏检测器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定合格,其周期不应超过一年。4.8.4作业人数超过9人的涉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4.8.5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生产控制室或24小时值班场所。4.9劳动防护4.9.1企业应按GB/T11651的要求配备人员防护用品。4.9.2在液氨场所作业时,从业人员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4.9.3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建立专门台账。4.10职业危害告知在液氨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GB2894、GBZ158规定的标志、标识;应设置安全告知牌及职业危害公示栏。4.11其他4.11.1应在人员便于观察的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4.11.2液氨场所应按照GB50016、GB50140的规定要求,配置消火栓等相应的消防器材。4.11.3在液氨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AQ3047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化学品标识、理化特性、危险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防护用品说明、资料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