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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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第一节概述•一、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1995.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1999,财政部:《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200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1.职业理想•2.职业态度•3.职业责任•4.职业胜任能力•5.职业良知•6.职业荣誉•7.职业纪律第二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第二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是指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是指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是指获得中央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第三条本守则对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它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诚实、正直、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第八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声明并实行回避: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其它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第九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1、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所在的评估机构谋取私利。2、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3、不得为了给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第十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第三章执业能力和执业规则•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并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充实和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评估技能。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也应具有一定的评估专业知识。•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注意收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信息,以提供完善服务。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严肃认真,采用恰当科学的评估方法,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完成承接的资产评估业务,履行资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资产评估结果和撰写的评估报告书必须提供可靠、充实的依据,财产核实、实地勘查、技术鉴定、评定估算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工作底稿,采用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注明来源渠道。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广告、新闻等手段做夸张、虚假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专业信誉。•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在承接和委托业务上,应实行双向选择。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利诱或干预委托单位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也不得采取回扣、提成、压价竞争和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承接业务,均应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允许其他人用本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也不得为其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资料。由于委托单位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对于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评估结果,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依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第二十一条协助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对所接受的评估工作向其协助执行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违反本守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有关法律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守则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本守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节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第三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二章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第五条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一)警告;•(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第六条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一)警告;•(二)限期整改;•(三)行业内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自律惩戒工作。•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第八条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由中评协作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当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应当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根据违规事实作出自律惩戒决定。•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通过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向中评协上报有关材料。•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律惩戒的,同时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一)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二)主动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其违规行为;•(三)主动配合查处违规行为;•(四)受他人胁迫发生违规行为;•(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惩戒的情形。•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的行为;•(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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