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12-14【实施时间】2004-12-14【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当前页码: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当前页码:3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当前页码:4 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当前页码:5 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业培训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类别 职业(工种) 第一类 企业管理人员当前页码:6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询师、电子商务师 第二类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人员 维修工(摩托车*、勘探机械、汽车发动机)、修理工(摩托车调试、汽车*、农机轮胎) 钳工(装配*、工具*、机修*、模具、检修) 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涂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齿工、螺丝纹挤形工、抛磨光工、模型工、锯床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 铸造*、锻造*、冲压、剪切、焊工*、金属热处理* 铁、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驾驶员(汽车*、起重型汽车、汽车运材)、机车司机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 检修工(锅炉本体、水轮机、汽轮机本体、电机、变压器、锅炉附属设备)、继电保护员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电子设备装接工、调试工(无线电、计算机)、计算机维修工*、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当前页码:7 仪器仪表装配修理人员 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精密*、电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家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电梯安装)、维修电工* 邮政和电信人员 机务员(微波、卫星、天线、传输、交换、通信电力)、电信终端维修员、线务员、市话测量员 社会服务人员 科技咨询师、职业指导员*、 计算机管理与应用人员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第三类 冷作钣金加工人员 冷作钣金工*、钣金工 第三类当前页码:8 炼钢、铁人员 烧结工、炉前工、轧钢工、热力司炉工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安装工(锅炉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变电检修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中央空调操作工、空调机维修工、空调机装配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源调试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发电运行值班人员 值班员(锅炉运行、电气、汽轮机运行、变电站)、送(配)电线路工 检验人员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检验工(化学*、仪器、纺织纤维*、食品*、商品)、棉花检验员、木材检验师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装配工(锅炉设备*、电机*)、锅炉操作工* 工程施工人员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石工、装饰装修工*、抹灰工、油漆工(建筑、装饰)、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管工*、打桩工、供水(生产工、供应工)、测量工、线路工当前页码:9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运输机、输送机等)、驾驶员(起重机、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地毯)、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机绣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玻璃熔化工、浮法玻璃成型工、墨水制作工、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作工 环境监测、检验、处理人员 水环境监测工、水质检验工 第四类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糕点面包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制油工、熟肉制品加工工*、冷食品制作工、酿酒工(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酒精)、加工工(猪屠宰、牛羊屠宰、禽类屠宰)、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作工 验光配镜人员 眼镜(验光员*、定配工*) 摄影服务人员 摄影师*、冲印师当前页码:10 化工生产人员 化工(操作工、试验工、分析工)、制冷工、仪表维修工、防腐蚀工*、分离工、反应工、煤制气工、液化石油气罐瓶检修工、污水处理工、化妆品配制工、燃气储运工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室内装饰设计员、广告设计师、宝石琢磨工、陈列展览设计人员 木材制品人员 木工(手工*、机械、精细*) 印刷人员 制版工(凸版、凹版、平版)、印刷工(凸版、凹版、平版)、出版物发行员*、装订工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唱片工、音响调音员*、电影放映员、文物修复工、录音师、钢琴调律师、钢琴制作工 购销人员 粮油管理员、医药商品购销员*、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农产品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