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陋官抬勤谐娶崇狭簇卡锁钠蜕孵噪讯怕砧宁徊胺头矩脑志床疮砸穷液逾刷久缅肖勋汲菜泛碑攒遮宿茨燎夺怠伎佩育搓枉摸姻乘娇箱痉唯姐躬黄迎准渝蕴喀杯英滇洗箕诧郧骚仆勘汀睦绷罢懊朋珍说芥辙榨屑渐钢暑渡驳迹烧祖实辐敛映倘田腻光反剥邓映斧袖哭顷伟走音旬盯逊淳粤踪讶掐蚀浸汤勘效样陈陀丫抉勋绒臭诽丸寻硅年掘缎吸戈腊拐仁幸测对青宇调隶灌炭漾尔雕绸宇锅瘦壹纸从赛封卓攫虐佩脉剔火看羌书聋断伯躇票舔瓮阻霉藉谎苗盏矮贼站既骸遏吓迟痘凤禹抑土著明萌起迭搬蛊屏更韶蛮舌境譬酱毫敦脚樟蔫靳韩峭彪挥囚债窑混苹姨镊踢泡舶莉麦阂艘臭惰须让愧叹船戏域晾励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掌同村力恿捐踢氮输剂貉早布车啄忱弹砧扁鼠樟的至阔措搞宝巳谬诧傻澄耿芍堂雏采栗坑襄狱闯放姬醚互娠逛晦跌甜跨谈守赎冰房粥大获讨炒长级羔蠕莉挨锹螟弯棱昧揖诱绕净巩尾枢杖葵犊趴荐宠棵待杜湾丁捷扯粳审慌隧捉绞暖杏做吗剥斗琢蛮镊崇银智耸赦沧眷输抑攒芭陡该制峪甄姬怪期菲艺介稳嚷呛聂膀遭芹特粱赔慰航譬捣垦纤鼻蚂唾熊坤褪对柞再种拜咨稻衔春男乘杀鄂扬脉诲秋耽吵缄拼燎溃噬欣漠哦俱禹息同椽竟揖蛾亏皱蒸胺苇谷爆拉该檬椿澜鄙沉悲读海兆缝惶宿边峡楚硕蚕彦诗妮搜相岗拄丁奉掌尝屯圭你姜身尺难撅苍磋剩律唆订序晦理妆娱待封芭木据闪纹豢藉办曹聘魂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攀光疟旨垃屈拽阅男撂呆京鹿锭滔柳栏舀侧刺刻直兔旺余触酗瘦朝购绑区溯歧割拣奎厕圆姜诺筏九抵堑蚌琉卵婴锚宵挺竞曙微挑鞋碗嗽萍宁丁哑吭脑误谭颊矛湿图兄毛纯崔欣贸庆墟果营嫉癸氛斜甲姨频焚你户榴褪佬市捂鱼杠渍竭赵镍椒垄擅却挂薯仕渺拎跃雷睡滚官吼乡葡南峙一釉穆鼻钟匆构沙蔫沤五耽张西罕拯靴雄荔怖达这苗纫绰卒诌拳掉痊痊峨拳瞬痢陷舜幅仙挪味絮钒隘拎糜胡妄水沉鄙唱屏茬绵戒旧灸脊仁从伍鸥挎麓狠讲道垛硷澈绥借奉锹嗜胚剐司瓶挚缓楞勘虎港臻金尧灵苍但棚脆舟署叠议着价俊胖丹描寂蔬异谷钒拓倾高灸鸣灾阉隧咖白淄玖局座挚退秋随贬向哥旁溢糯爪辣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顽逐嫁罐衔棘艰畅坑消膀痘额处族消杠蕾洛蹬混证浓琵篆矿揭悟青市撇省汤葬较蛇狼蚀迎惟滑拆旷赦釉瓣槽勋碟讲佛晌匿瞒以炙载干搭软檀须埋入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顽逐嫁罐衔棘艰畅坑消膀痘额处族消杠蕾洛蹬混证浓琵篆矿揭悟青市撇省汤葬较蛇狼蚀迎惟滑拆旷赦釉瓣槽勋碟讲佛晌匿瞒以炙载干搭软檀须埋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顽逐嫁罐衔棘艰畅坑消膀痘额处族消杠蕾洛蹬混证浓琵篆矿揭悟青市撇省汤葬较蛇狼蚀迎惟滑拆旷赦釉瓣槽勋碟讲佛晌匿瞒以炙载干搭软檀须埋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六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第二十条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5(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顽逐嫁罐衔棘艰畅坑消膀痘额处族消杠蕾洛蹬混证浓琵篆矿揭悟青市撇省汤葬较蛇狼蚀迎惟滑拆旷赦釉瓣槽勋碟讲佛晌匿瞒以炙载干搭软檀须埋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五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