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腐败的经济学分析doc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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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对企业家腐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层次分析还比较鲜见。笔者认为,企业家的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腐败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交易,靠权力来索取收益。那么企业家腐败则更多地来自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不完全性与信息不对称,企业家腐败收益是对企业利润的转移。相比较而言,企业家腐败比官员腐败更具有隐蔽性。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①对企业家腐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层次分析还比较鲜见。笔者认为,企业家的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腐败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交易,靠权力来索取②收益。那么企业家腐败则更多地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相比较而言,企业家腐败比官员腐败更具有隐蔽性。一、关于腐败的一般定义与企业家腐败的特殊内涵提起“腐败”,人们自然会想到贪污、收贿,“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说法,但如果给“腐败”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非易事,在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经济学家眼中,腐败有着不同的理解。可以说每一个学科都会使用它们自己的参数来定义腐败。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角度定义腐败;政治学家倾向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标准的违反来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尽管不同学科的学者对“腐败”的看法角度不同,但大致相近的理解是,政府官员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使用公共权力。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对企业家腐败的定义。为了便于我们界定企业家腐败的定义,有必要“腐败”一词作历史陈述性的回顾。1.1.“腐败”一词的一般性理解“腐败”一词,在西方传统中,来自于拉丁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语义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用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官员的违法行为。根据牛津English/class=kk英语词典的解释,“腐败”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它可能以破坏或分解任何物体的方式影响“物理属性”,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并伴随着产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讨厌的物质;它可以影响“道德”,通过“扭曲”和“破坏”政府职能履行中的诚实,以贿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败行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响政府职能。从理论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质的制度现象。在组织形成过程中,由制度规则体现的权力配置一旦失衡,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行为。有的学者归结为,腐败普遍存在的表征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邹微,2000年)。从逻辑意义推导,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一旦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对腐败行为的考察,上述的理解基本上是从行政权力的无限放大角度阐述腐败行为的表征。我们对“腐败”的理解是指利用制度空隙,凭借自身的信息和职位优势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对这一定义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在规定性:一是腐败行为主体拥有职位和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在政府官员那里表现为行政权力,在企业家那里表现为企业控制权,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优势地位的掌握。二是存在着制度空隙,指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存在着对人们行为约束上的漏洞。腐败和腐败行为的定义在各个国家都不同,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组织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它涉及公务员违反公务职能责的要求,作为执行或忽略某一行为的报酬,寻求或索取一个承诺,或者收受礼物或其他任何好处,也可能涉及到公务员对于应属于或应付给公共财政的钱财进行勒索或贪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的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这一定义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败,集中于个人行为活动,与广义的政治腐败还有所不同。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English/class=kk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在经济学界,对腐败的理解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委托--代理人利益悖反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大多数从“委托-代理”框架内,代理人收益的非法获取。比如,汪丁丁认为,腐败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标系所指述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与均衡行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③纳依(J.S.Nye)认为,腐败就是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④二是“寻租论”。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关于非生产性寻租的论文(所谓DUP活动Direct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他认为,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⑤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三是“交换论”如:谢莱法和韦欣尼(A.shleiferandR.Vishney)认为,腐败是一种交换,一个政党为某个公职人员的提供诱惑(不一定是金钱)以换取特殊政策或行政优势,抑或“政治利益”。谢莱法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里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且被假定在提供这些政府产品问题上具有随机选择的权力。从以上观点看,无论是从政治学还是经济学乃至其他学科对腐败的理解来看,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点,腐败是一个为了个人私利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1.2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腐败的异同在既有的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绝大多数学者往往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忽视企业家行为中的腐败现象。我国学者胡鞍钢博士将我国的腐败现象分为四种类型: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腐败与公共支出腐败。⑥目前我国学者比较众多的分析,认为腐败是国家权力的腐败,即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⑦事实上,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往往比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应该说企业家腐败行为属于特定领域中的一种经济现象,与政府官员腐败的性质是相似的,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表在:其一,反映共性的特点是,都是利用特定的权力优势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损害的都是公共利益。其二,都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直接损害的是国有资产。(诚然,非国有企业中也存在企业家腐败行为,只不过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其三,腐败行为的滋生基础都是来自于制度缺陷,来自于制度规则的约束软化。而企业家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企业家腐败收益的实质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的特殊地位,在契约范围内隐瞒企业的真实收益信息,转移企业部分利润划归己有。但是这部分腐败收益中有着企业家付出的劳动。应该说是企业家支付了一定的成本。而政府官员的腐败收益完全来自于权力优势,来自于政策信息的把握,他所得的腐败收益是没有成本的。⑧第二,企业家腐败有时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现行体制框架内,法律法规存在着约束措施的空隙。比如企业家的“在职消费”就存在着一定的腐败空间,企业家可以打着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交易费用的幌子,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从表面上反映的是企业账面上利润的减少,而这些行为却是合法的。而政府官员的腐败由于有一系列纪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在职消费的空间相对而言要小的多,并且风险较大。第三,企业家的腐败收益难以界定。由于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的交换,其收贿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比较容易界定。而企业家的腐败收益不是以交换的形式取得,而是在自己权力控制范围内的一种侵吞,一般在财务上比较难发现。同时,企业家侵吞国有资产往往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一般难以监督。第四,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具有多样性。相比而言,企业家腐败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挥霍国有资产等等。在我国最典型的有:第一种是企业家直接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各样”的实惠,“穷庙富方丈”现象就是最形象的描绘。比如有的厂长以赞助的形式保送自己的子女上高校读书,用公款装修住房。第二种是国有企业厂长“脚踩两只船”,把大量企业资金转移到一些私营企业,或者挂靠企业,从中分得利润。第三种利用经营权,在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中饱私襄”。还有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经费支出,所谓“吃喝玩乐全报销”。而政府官员的腐败主要在于贿赂。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的腐败存在着严重的“交叉感染”现象。就是企业的腐败分子通过行贿的形式在国家机关建构保护伞,两者相互勾结。比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个人经费在政府机关不好“处理”可以到企业去报销,又如,由企业为领导人装修住房。上级机关占用企业小轿车等等。诚然,目前在企业家腐败行为的界定上尚有两个空白区,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二是即使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我们认为,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构成腐败。比如股份公司中的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之处侵占了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的利益,也构成腐败。因为他损害了别的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如股东的利益、职工的利益,这种行为也构成腐败。二、企业家腐败行为探源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上的,即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和资源是有限的,这种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对企业家腐败成因分析的前提之一。对于人的生存而言,经济利益是保证人的社会生活必须的前提条件。无论任何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只要他无法摆脱依赖物质基础而生存和发展,他就必须去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人的本质需要所决定的。但是,任何社会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则,通过制度规则规定着人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在制度框架内如果每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为规则,他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就会得到制度的认同,社会的认同,反之就构成违法,就要受到制度规则的处罚。然而,任何制度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当制度规则的空隙不足以约束人的行为时,腐败就会产生,因此,可以说腐败是一种制度现象,在任何体制下都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与腐败的治理问题。2.1企业家腐败的制度根源企业家腐败也是一种制度现象,对国有企业而言,其腐败制度根源在于:其一,企业家主导的社会博奕与产权制度的缺陷。当前的改革,从实质上说,是在计划经济旧体制基础上进行的一场具有社会整体上的利益大调整和再分配,这种调整和分配构成社会的大博奕。而产权正是社会博奕的结果。(汪丁丁,2000年)在这场博奕中,当制度规则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其获胜者首先是掌握信息优势的权力控制者。就国有企业而言,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政策、法规缺位或错位,在博奕中,其竞争优势来自于博奕的初始禀赋(即计划经济时期所掌握的权力和财富存量),和博奕能力,(即博奕者的自身素质)。相比较而言,拥有初始禀赋越多,优势越大,获胜的机会就越多。这就必然使他在下一轮博奕中具有更大的初始优势,并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形成反帕累托改进的马太效应。这正是构成社会分配不公,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也是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厂长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在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的条件下,这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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