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时间:2004年10月1日20时05分始至20时35分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地点:xx市xx区xx街x院x号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人:刘xx,单位及职务: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王xx,单位及职务: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李xx曾用名:小二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xx年x月xx日文化程度:初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镇xx乡xx村现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工作单位:xx公司职员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04年10月1日21时10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3、有权为自己辩解。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5、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6、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当场盘问、检查情况记录如下/继续盘问内容记录如下: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的民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你进行当场盘问、检查,请你配合。答:(慌张,并将手中提包往后藏)怎么啦?问:请你按照我们的要求做。请你将手里的包放在地上,并请往后退三步站立。答:是。问:经检查,从你左侧裤兜里搜出一把改锥。提包为花花公子牌女式坤包,包内有一部银色诺基亚手机,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56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一张,另有一张姓名为“张xx”的居民身份证。对吗?答:是的。问:(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的上述六项权利)刚才给你宣读的权利,你是否听清?答:听清了。问:你怎么带一个女式包?答:包是我女朋友的。问:你女朋友呢?答:我们在商场走失了,我给她打电话,她先回家了。问:她的包在你这里,那里面的手机是谁的?答:是我的。问:你女朋友叫什么,电话号码是多少?答:我女朋友姓王,手机号是xxxxxxxxxxx,我刚刚给她打了电话。问:包里的身份证是谁的?李xx(捺指印)共2页第1页答:是我女朋友的。问:你刚才说你女朋友姓王,怎么身份证姓“张”?答:身份证是大名,我说的是小名。问:目前还不能排除你的违法犯罪嫌疑,请你跟我们回派出所,我们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你依法继续盘问。你是否听清?答:听清了。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被盘问人(签名或捺指印):李xx2004年10月1日21时30分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注明原因: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人(签名):刘xx王xx记录人(签名):王xx共2页第2页《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制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对依法当场盘问、检查后仍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且具《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才须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对当场盘问、检查后已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当场放行,不须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2、执行当场盘问、检查时,人民警必须要按照《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的要求,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红色字体标注)3、为确保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被盘问人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程序,应当在执行当场检查后、当场盘问前进行。(红色字体标注)4、由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与《继续盘问笔录》合为一种文书,故在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时必须划去文书中“继续盘问”字样。5、执行当场盘问、检查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在笔录上签名,签名不可由1人代签,必须由2名民警分别签名。6、“问”、“答”字样不可用其他符号替代。7、对当场盘问时有翻译人员(包括维语、哑语翻译等)参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上述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并在笔录中注明被盘问人聋哑情况或者不通晓语言文字的情况。8、本笔录是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再行补记的,笔录最后一页被盘问人签名或捺指印后签署的时间应为制作笔录后、被盘问人看过之后的时间。9、该笔录必须如实反映当场盘问、检查的全过程,需准确记载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当场盘问的人民警察的当场提问;二是被盘问人的供述与辩解,包括其无违法犯罪或违法犯罪较轻的辩解以及被盘问人的神情及动作;三是执行当场检查的全过程,包括被检查物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数量、状况、可疑情况、检查过程中被盘问人的反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