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一节国际组织一、食品法典委员会二、国际标准化组织三、世界卫生组织四、联合国粮农组织五、国际兽疫局六、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食品贸易扩展导致:社会及经济效益众多的贸易壁垒与食品相关的危险的增多需要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健康需要公平和正确的行为一、国际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国际食品法典(Codex)指由CAC组织制定的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即CAC)1962年决定成立,负责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CAC性质:政府间组织,现有167个成员国观察员:有关国际组织及食品工业,贸易,科技和消费者组织代表1、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参考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与GATT合作);1992年,举办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修订已出版的标准(1)CAC由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行一次会议。自2001年起,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2)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开展的。共有三类委员会: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3)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每一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主,并支付会议费用。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主席国召开。FAO/WHO营养学国际会议,1992认为:得到足够的营养和安全的食物是每个人的权利食品规则......应完全采用食品法典的标准食品法典—基本原则—CAC的支持单位:科学家和研究者科研试验室科研院所FAO/WHO联合专家委员会2、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执行委员会地区协调委员会秘书处食品法典委员会一般问题法典委员会商品法典委员会区域协调委员会特设工作组食品添加剂(中国)食品标签(加拿大)食品污染物(荷兰)分析采样方法(匈牙利)农药残留(中国)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澳大利亚)兽药残留(美国)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德国)食品卫生(美国)油脂(英国)可可制品与巧克力(瑞士)鱼和鱼制品(挪威)肉类卫生(新西兰)乳和乳制品(新西兰)天然矿泉水(瑞士)加工水果蔬菜(美国)糖(英国)新鲜水果蔬菜(墨西哥)植物蛋白(加拿大)谷物与豆类(美国)一般原则(法国)非洲亚洲欧洲近东拉美及加勒比海北美及西南太平洋生物技术食品1999-2003,2005-2009(日本)速冻食品处理和加工2006-(泰国)抗生素抗性2006-(韩国)执委会FAO/WHO秘书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委员会(9)商品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6)特别工作组(14)正在工作的委员会特别工作组(3)休会的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主席3个副主席7个地区代表6个地区协调员(2)地区协调委员会:5个地区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地区的问题和回应本地区的要求负责协调活动(2)地区协调委员会(5个)非洲地区协调委员会亚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欧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协调委员会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协调委员会(3)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简洁陈述FAo/Who标准的进展为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与会员国食品法典联络处联系(3)食品法典秘书处CodexSecretariat文件办公室(罗马)食品标准官员,助理官员(罗马)WHO科学家(日内瓦/罗马)资深食品标准官员(罗马)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罗马)FAO总干事WHO总干事(4)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分支:各食品法典委员会各一般议题委员会各专门食品委员会专设跨政府特别工作组①CAC一般委员会(9)一般原则委员会法国食品标签委员会加拿大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匈牙利食品卫生委员会美国农药残留委员会荷兰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荷兰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澳大利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委员会德国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美国②商品委员会和特工作组油脂委员会英国鱼和鱼制品委员会挪威乳和乳制品委员会新西兰新鲜水果蔬菜委员会墨西哥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瑞士加工水果蔬菜委员会美国肉禽类卫生委员会新西兰糖委员会*英国谷物与豆类委员会*美国植物蛋白委员会*加拿大天然矿泉水委员会*瑞士果汁特别工作组巴西动物喂养特别工作组丹麦生物技术食品特别工作组日本国家食品法典联络处的功能:秘书处与成员国间的关系成员国国内所有相关法典活动的协调验收所有最终法典文本(标准,指南,咨询文本)3、食品法典最优先的工作陈述商品和一般标准(1)法典标准制定考虑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公正国际食品贸易以科学危险性评价(定性与定量)为基础:JECFA,JMPR,微生物危险性评价专家咨询会议;CAC两项原则声明考虑其它合理因素:经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等(2)法典制定程序步骤TheCodexStepProcedure1.委员会全会批准新的法典制定工作2.拟定法典建议草案第一稿3.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4.CAC下属委员会审议草案及政府反馈意见5.委员会全会采纳建议草案6.再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7.CAC下属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及政府反馈意见8.CAC全会批准并公布法典标准加速程序(5步)AcceleratedProcedure5/8步(省略6-7步,需2/3成员同意)(3)食品法典标准的类型食品标准(FoodStandards)卫生或其它技术规范(CodesofPractice)农药及兽药残留最大限值(MRLs)污染物指导水平GuidanceLevel)准则(Principles)指南(Guidelines)建议(Recommendations)食品添加剂规范(SpecificationsbyJECFA)(4)法典标准包括(1):标准范围标准表述基本结构和质量要素重量和尺寸标签(4)法典商品标准包括(2):污染物卫生学食品添加剂分析方法(5)食品法典的框架和内容:食品法典由13卷组成,共17本书每本书(食品组)包括标准,指南......表5-3CAC食品法典卷1A通用要求法典标准卷1B通用要求(食品卫生)法典标准卷2A食品中农药残留法典标准卷3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法典标准卷4特殊饮食用途的食品法典标准卷5A速冻水果和蔬菜的加工处理法典标准卷5B热带新鲜水果和蔬菜法典标准卷6水果汁和相关制品法典标准卷7谷类、豆类、豆荚、相关产品、植物蛋白法典标准卷8食用油、脂肪及相关产品法典标准卷9鱼及水产品法典标准卷10肉及肉制品法典标准卷11糖、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及其他产品法典标准卷12乳及乳制品法典标准卷13分析方法与取样法典标准(6)成果:237则食品标准43则使用标准33则指南197种杀虫剂评估3274种杀虫剂残留限度289种兽药残留限度1300种食品添加剂评估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的采纳法典标准。法典的每一项标准本身对其成员国政府来讲并不具有自发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成员国政府正式声明采纳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的标准,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7)食品法典的透明度:所有标准,条例,指导和其他介绍都可以从网页上获得成为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CAC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所吃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8)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4、近年来CAC工作变化趋势对横向法典标准更重视:适用各类食品尽量控制食品产品标准数量:涉及横向标准的则直接引用更强调危险性评价的科学原则更强调各方面参与:消费者,NGOs围绕一些原则争议更大:如Precautionaryprinciple,Traceability,Otherlegitimatefactors,ALARA应用等CAC有168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我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5、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等各类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StandardOrgan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46年10月14日,前身是1928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ISA),总部在日内瓦。ISO是世界上最大的具有民间性质的标准化机构,ISO现有146个成员国家和地区,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贸发理事会的最高一级咨询组织。我国是78年恢复加入的。每年10月14日为国际标准日。ISO的由来国际标准化活动最早开始于电子领域,于1906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其他技术领域的工作原先有成立于1926年的国家标准化协会的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theNationalStandardizingAs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