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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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法2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贸易结算的含义国际贸易结算是指履行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合同中发生的货币债务的过程。所涉及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结算。3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汇付、托收和凭信用证结算三种。(一)汇付汇付(Remittance)是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汇付的方法又有以下四种:1.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是进口人(即债务人或称汇款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汇款地的一家银行(汇出行),请求该银行利用信件委托受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即债权人或称受款人)。这种汇付方法,需要一个地区间的邮程的时间,一般航邮约为7-15天,视地区远近而异。如用快递(Express)可以加速3-5天。4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汇款及汇付手续费付给当地一家银行(汇出行),要求该银行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其国外受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将汇款付给受款人。这种汇款将时差计入,一般当天或隔天可到,最为快捷,但电讯费用比较高。案例3.票汇:(DemandDraft,D/D)(DemandDraft,简称D/D)是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并直接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收到该汇票后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4.电子系统汇付:国际银行之间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SWIFT)系统进行高速度电子资金转移,即电子系统(SWIFTSystem)汇付。5SWIFT成立于1973年5月,到2007年6月为止,SWIFT的服务已经遍及207个国家,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SWIFT的设计能力是每天传输1100万条电文,而当前每日传送500万条电文,这些电文划拨的资金以万亿美元计。中国是SWIFT会员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均加入了SWIFT组织,开通了SWIFT网络系统。在SWIFT系统中,每个银行(包括每个分行、支行)都有一个代码,BKCHCNBJ110,1-4位为一家银行的统一代码(中国银行为BKCH),5-6位代表国家代码(中国为CN),7-8位代表城市代码(北京为BJ),110代表北京市分行。电汇诈骗案一中国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两公司多次曾有多次磋商,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后,客户坚持要以T/T(电汇)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且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还算是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在完成装货收到B/L后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将货款USD111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DALIANUSD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运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以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7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未真正了解就轻易接受T/T结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签订T/T纯属商业信用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付款。我方出口公司对客户的拖延付款,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在国际贸易中,不管采用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询款项的下落,防止客户迟付或不付。T/T方式下没有收到货款,根本不应寄物权单据。8电汇诈骗案二我方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批价值80多万美元的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其中规定分批装运;每批的出口商品数量及规格以买方的详细订单为准;货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下订单时先T/T预付该订单总额的30%,其余的70%采取D/A90天支付。为规避收汇风险,A公司投保出口买方信誉险,保险公司批准保额为25000美元。不久,B公司发来了第一份订单,总值14000多美元并告知请抓紧备货,且已T/T汇出了该单项下的30%的订金。接着A公司又收到B公司传真发来的银行汇款单,但该单上银行印鉴模糊不清。因所订商品均为大路货,为确保按时装运,A公司便开始备货,但却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T/T订货款。B公司解释不能按时收到的原因可能是中美双方银行间渠道不通的问题。一个月后,我方收到了第一批订单项下的30%T/T货款,接着我方便报关出运和制单结汇。9紧接着B公司又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出,接着传真发来了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他们销售情况非常好。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第一批出运货款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美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停止了余下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款。10B公司却以当前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支付货款,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时A公司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行为。经与我国驻美国商务处调查,此公司在美国有巨额债务。A公司后又委托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某公司去追收此欠款,最终也被告知无法收回。这样A公司被B公司骗去40多万美元,虽然每批出运前A公司投保了买方信誉险,但因保险公司对此合同所批准的保险额度为25000美元,对于A公司的超额度出口损失,保险公司只理赔了额度内的金额,最终A公司在这批贸易中直接损失了30多万美元。11B公司从一开始便设下圈套;利用所谓汇款渠道问题,造成汇款到达时间较长的现象来骗取A公司信任,然后利用第一批出运90天的付款期限,诱骗A公司多次发货,以达到骗取大批商品之目的。而A公司业务员仅从表面观察后就听信了B公司的谎言,急于扩大出口创汇,从而使诈骗犯轻易得手,给国家和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第一单交易,客户都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以此麻痹出口商。在诈骗分子的诱惑下,出口商急于求成,盲目发货,从第二单开始起客户就欺诈。12应对利用非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方法1.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采用非L/C(信用证)付款;对于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M/T(信汇)、T/T(电汇)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2.对确实需要用电汇方式支付的客户,我方将所有单据传真给客户,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将正本单据快寄给客户。对卖方来讲,在没收到货款以前,应牢牢控制着货权。3.必须在保险公司审批的保险额度内出运。保险公司规定,对于同一商人所审批的保险额度,在前一批安全收汇以后可循环使用,若不能正常收汇,保险公司只在审批的额度内理赔。4.当外商提出汇款渠道问题时,我方则可要求外商在当地的中国银行汇出,我方不仅收款快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便于查询,此类骗术不易得逞。5.汇付方式下保证收汇安全的做法是在出运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13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运营,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信保”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外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产品有: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二)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债权人开出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人(出口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15托收付款交单D/P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远期付款交单:先承兑,票据到期再付款赎单。即期付款交单:装运单据赎单经审查无误,根据托收过程中的票据等金融单据是否跟有发票、装运单据、装箱单、商检单等商业单据,托收可被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6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Colleetion)是指债权人仅开出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通常只限于收取价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和代垫费等。17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将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收款的支付方式。跟单托收又可以分成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即代收银行必须在债务人付清票款后才能将商业单据交给债务人。(2)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是指债权人将远期汇票和商业单据交给托收行,由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承兑,债务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得到商业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债务人再履行付款义务。18托收程序-付款交单付款交单可分成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即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装运单据,债务人经审核无误后就须付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债务人见到汇票和商业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先承兑汇票,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3开出汇票委托收款承运人2交货取得提单1订立合同4委托收款5提示汇票与单据6付款或承兑获得单据7交款获得佣金8收取货款19承兑交单的风险与托收付款方式中银行的责任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20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21(三)凭信用证结算(LetterofCredit,L/C)信用证支付方式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增加了出口方的收汇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22三、调整国际贸易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1调整国际汇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包括合同法和资金转移法等。2调整托收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制订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简称URC522),URC522为国际惯例。3调整信用证结算关系的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600),也是国际惯例。23第二节托收结算中的法律关系(URC522)一、托收结算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URC522的规定,一笔托收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基本上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1.委托人,又称本人,是指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款的债权人。2.托收行,是接受本人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3.代收行,是指受托收行委托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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