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国内结算部刘娟2010年6月2主要内容一、关于反洗钱的概念及洗钱的危害二、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三、国内主要洗钱方式四、《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五、反洗钱相关制度要点六、反洗钱工作要求3一、关于“洗钱”的概念4一、关于“洗钱”的概念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5洗钱的过程实际上是隐藏犯罪线索和消灭犯罪证据的过程,其目的是达到犯罪收入的合法化和循环安全使用。为达到这些目的,洗钱通常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存放阶段、过滤阶段、归集阶段。如下图:67洗钱对社会的主要危害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洗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金融体系的信誉;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8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9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洗钱活动日趋猖獗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清洗黑钱的数额已占世界生产总值的2%到5%,相当于1.5万亿美元到3万亿美元,目前每年还按1000亿美元的幅度在增加,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跨国洗钱专业化和行业化的趋势越加明显,许多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加入到洗钱行列,犯罪分子的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手段越来越复杂。在我国,每年非法洗钱数额已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10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二、银行正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金转移和流动的主要渠道,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由于银行的经营网络遍布各地,可以提供承载资金量大、流动性高、转移便捷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往往被洗钱犯罪利用作为犯罪工具。一些新型金融产品又存在设计和管理上的漏洞,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加之银行业具有机构庞大、内部管理复杂、管理环节偏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以上因素的存在,使银行成为了洗钱活动的易发高危领域,并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洗钱犯罪的多发领域和主要渠道。11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三、国际社会加大了打击力度鉴于洗钱活动日益猖獗,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及联合国和欧盟等主要国际组织纷纷采取了包括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国际公约、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等一系列行动,来打击洗钱行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及其发布的40+9项建议》便是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国际立法的主要代表。12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四、金融机构被动洗钱的风险在不断加大银行作为社会资金转移和流动的主要渠道,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一)银行在非主观故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被洗钱分子利用,常常被动地卷入洗钱活动。利用银行洗钱的主要渠道有:13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1、通过存款业务:化整为零→小额存款→逃避大额资金监测2、通过贷款业务:转换资金形式→抵押贷款→投资→改头换面3.通过现金业务:转入银行→大量支取现金→中断追讨线索4、通过支付汇兑业务:控制多个帐户→进行复杂的转账交易5、通过银行卡、网银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非面对面交易→频繁划转→难以追赃6、通过私人银行业务:利用保密性和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和银行提供的量身定制的专业理财帐户进行洗钱7、通过信用证业务:将非法资金存入甲国银行→购买信用证→伪造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14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二)银行被动洗钱所面临的风险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的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被洗钱分子利用后,可能与客户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尤其是以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活动,其上游犯罪的受害者往往就是银行客户甚至银行本身。2、处罚风险大部分洗钱案例反应出发生洗钱活动的当事银行一般都没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按照《反洗钱法》规定,银行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如因此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将会受到从重处罚。15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3、声誉风险银行是以其商业信用为基础开展业务的,如果被牵涉进洗钱犯罪尤其是有重大影响的洗钱犯罪案件中,必将对其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其经营开展。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影响造成的后果尤为严重。4、政治风险在金融活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跨国银行涉嫌洗钱活动,极有可能引起国际政治问题。16二、国内主要洗钱方式17二、国内主要洗钱方式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利用注册空壳公司开立账户洗钱;通过投资进行洗钱;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进行洗钱;其他。(为了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购置流动性强且价值高的商品,如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等价值较高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便于携带的商品。)18三、《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对于管理部门:(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行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9《反洗钱法》处罚内容对于业务操作部门:(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20《反洗钱法》处罚内容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行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20万元——50万元罚款,对直接人员处1万元——5万元罚款: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机构处50万元——500万元罚款,对直接人员处5万元——5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人行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人员,人行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21四、反洗钱相关制度要点2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即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大额交易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中国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金融机构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中国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2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双线报告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24反洗钱工作流程开户跨境汇兑销户存取款贷款资金交易交易尽职调查:来源和用途身份识别:一次性交易、大额现金重新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保存交易资料身份识别:实名制登记、核查、留存风险分类:对高风险客户对外国政要按规定保存账户资料识别报告可疑交易按规定保存账户资料25反洗钱报送系统操作流程可疑交易数据大额交易数据验平数据数据填补标准金融交易数据数据筛选验平数据反洗钱系统①②③甄别、验平④⑤⑥转大额26反洗钱报送系统操作流程根据反洗钱报送系统的每日公告进行操作,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催报通知”和“补正通知”的工作内容操作流程:验平-纠错维护-再验平对于系统不能采集的进行手工录入,要素填列需齐全。大额交易在“标准金融交易处理”进行录入,特别是跨境交易的交易方向要录入正确,才能符合0904大额标准,被系统筛选出来。对于甄别为可疑的交易则直接在“可疑交易处理”进行手工录入。大额超过5个工作日、可疑超过10个工作日的,需在“特殊报文处理”-“补报交易处理”进行录入和验平。对于“补正通知”下发回执中的待补正数据,需在“特殊报文处理”-“补正报文处理”进行填补和验平。2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反洗钱常用语的含义:“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2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标准(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0901)(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0902)(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银行账户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0903)(四)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0904)2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标准(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人行标准:1101)(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人行标准:1102)(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人行标准:1103)(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人行标准:1104)3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标准(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人行标准:1105)(六)没有正常原因的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人行标准:1106)(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人行标准:1107)(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人行标准:1108)3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标准(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人行标准:1109)(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人行标准:1110)(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人行标准:1111)(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人行标准:1112)(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人行标准:1113)3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标准(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人行标准:1114)(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人行标准:1115)(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