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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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驻军于部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支持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本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第三条本市驻军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应报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备案,经公安、粮食部门办理人户和粮油供应关系后,分别报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第四条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计划调控与双向选择、军队组织联系与个人自找接收单位及自谋职业等办法。第五条随军前在外地工作属于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以下原则安置:(一)随军前属中央和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与对口单位联系接收安置;(二)随军前属副省级市、省会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对口主管部门安置;(三)随军前属地级市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安置。执行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以致接收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对象较多时,市和区县人事部门可适当调剂。第六条随军前在外地工作属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由人事、劳动部门按以下渠道安置:(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予以安置;(二)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人时,应按下达的指标优先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对经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下达安置指标。第七条随军家属安排在劳动合同制单位,应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合同的,应予允许。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裁员时,本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未被聘用上岗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第八条随军家属应在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工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安置。第九条本市驻军师以上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工作的随军家属名单,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和第六条的规定,填写登记表并汇总后,分别报送市和所在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各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应在每年12月5日以前将当年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填表汇总报市人事、劳动部门。第十条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完成或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和对随军家属优待照顾作出突出成绩,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并暂停为其办理职工招聘、调配手续,直至改正为止。第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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