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高企、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归集口径比较表(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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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财务核算口径(财企[2007]194号)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国科发火[2016]195号新加计扣除口径(财税[2015]119号)1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人工费用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租赁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5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1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6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7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8试验费未列入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9长期待摊费用未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10维修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1试制产品的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12设计费用未列入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1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3装备调试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14财政性资金(政府补助)15委托研发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2015年97号公告2017年40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国科发火[2008]362号)(截止2015.12.31)加计扣除口径(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未列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未列入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未列入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未列入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未列入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未列入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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