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1〕38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带班检查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建立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编制带班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工作。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于下设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即分公司经理、分公司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分公司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每月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二、突出检查重点,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施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企业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项目进行整改,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情况实施监督。三、关键环节,强化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安装拆卸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带班检查。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进一步加强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约谈告诫;对在带班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其投标资格,依法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同时收回带班检查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考核合格证。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京建发〔2011〕385号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