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歌曲:《稳稳的幸福》电视剧:《幸福像花儿一样》广告词:幸福的味道一个无所事事的穷人说:有钱就是幸福。一个匆匆忙忙的富人说:有闲就是幸福。一个满头大汗的农民说:丰收就是幸福。一个漂泊他乡的游子说:回家就是幸福。一个失去双脚的残者说:能走路就是幸福。一个失去光明的盲人说:能看见就是幸福。一个日夜加班的工人说:不上班就是幸福。一个德高望重的医生说:治好病就是幸福。一个四十有几的光棍说:有女人就是幸福。一个衣不遮体的乞丐说:有饭吃就是幸福。一个参加高考的学生说:考上大学就是幸福。一个北京奥运的选手说:拿到金牌就是幸福。一个丢失孩子的母亲说:找到孩子就是幸福。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说:能够活着就是幸福。矿难、矿难、矿难矿难的启示1、只救灾、停产是远远不够的,“亡羊”要知“补牢”,要事前控制。2、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爱惜生命!3、聪明的人用别人的生命和鲜血为自己做教训;愚蠢的人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为别人做教训。4、要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来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科学管理水平科学技术手段法律法规人的问题“三违”技术和安全知识不足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一、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确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依据是什么?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保护、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第二是煤矿生产条件和特点决定的。第三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第四是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三、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第一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第二把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班子。三、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第三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与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第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的好坏奖惩。三、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第五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质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第六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按照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三、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第七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第八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三、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第九业务学习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第十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面。四、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4、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5、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7、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8、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9、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10、关口前移,作好事故预防工作11、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12、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什么是法?原始社会需要“法”吗?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一、法律的概念(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二、法律的特征(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二、法律的特征1、依据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1)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个国的根本性问题,是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2)普通法:是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三、法律的分类2、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1)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2)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所遵守的法律规范。程序法主要是指诉讼法。三、法律的分类3、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1)从对人的效力来看,适用于所有人的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为特别法。(2)从时间来看,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别法。(3)从空间范围来看,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三、法律的分类4、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1)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2)国际法: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整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三、法律的分类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四、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关系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四、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关系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四、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关系4、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前者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关系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四、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关系一、违法第二章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二、法律责任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三、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三是各省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一、《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予以颁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该法共有七章97条。具体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安全事故急救体系,强化责任追究。1、《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执行。该法共有八章50条。具体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矿山安全法》2、立法目的:(1)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2)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3)健全矿山安全法制。3、适用范围:所有矿山企业;所有矿产资源。二、《矿山安全法》1、《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法共有八章81条。具体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三、《煤炭法》1、《煤炭法》的立法目的(1)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2)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3)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三、《煤炭法》2、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1)开发规划制度(2)办矿审批制度(3)生产许可证制度(4)安全管理制度(5)加工利用制度(6)经营管理制度(7)矿区保护制度(8)矿工特殊保护制度(9)监督管理制度三、《煤炭法》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立法目的(1)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2)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共四编751条。2006年10月经专家组审议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新版(2006版)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五、《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由国务院第104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共28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十五项重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