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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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四章资金筹集的管理第五章内部银行的管理第六章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的管理第七章存货的管理第八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第九章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第十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第十一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二章营业收入的管理第十三章税务的管理第十四章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第十五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十六章罚则第十七章附则2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增值,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第五条财务管理应遵循“资金合理配置、收支积极平衡、成本效益最优、收益风险均衡、分级分权管理,利益关系协调”的原则。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集团所有,预算控制、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总部实施资产经营,为公司的投资中心、目标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负责公司的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总部经费管理和盈利分配管理;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制定;负责成员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的审批和财会主管人员的配备;负责对所属成员单位的考核和审计。集团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商品经营,为公司的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按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负责营运资金、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管理,实行预算分级归口管理,完成集团总部下达的经营目标、利润指标或成本费用指标,确保营运资本的保值、增值。第七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必须健全各级财会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所有者财务管理,对全体股东负责;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会计师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领导下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并设置财务部负责日常财会管理。各成员单位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设置财务部(科)负责日常的财会管理,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成员单位应配备分管财会工作的副职。第八条董事长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签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公司下列财务事项作出决议: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定公司变动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3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6、决定公司净资产5%以下的项目投资和风险投资;6、批准公司净资产50%以下的资产出租、抵押事项;7、批准公司净资产1%以下的慈善性捐赠;8、批准公司净资产5%以下的资产核销;9、批准公司年度银行信贷计划;10、决定公司3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出售行为。(三)组织检查上述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重大财务收支审批权:1、批准公司净资产20%以下的资产出租、抵押事项;2、批准公司100万元以下的慈善性捐赠;3、决定公司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出售行为。(五)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六)签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二)批准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财会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负责贯彻执行;(四)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五)定期组织集团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第十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一)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法律、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集团财产;(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执行;(三)定期检查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审核公司财务决算;(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收支的审批;(六)参与集团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和决策,对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参与会签;(七)对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财会主管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职责(一)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反馈、检查和分析;(二)制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并实施财务监督;(三)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四)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决策和合同签定前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监督评审;(五)参与公司对外投资的前期可行性调研和负责投资收益的稽核;(六)负责筹集资金、分配资金、合理调度资金和内部银行的日常管理;(七)负责公司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组织招聘和聘任、培训、考核、4交流和奖惩等会计事务管理。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的职责(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二)负责本单位营运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三)审核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四)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配置提出建议方案;(五)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及时上缴利润。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财会专业人员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调配”的管理体制,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全面负责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组织招聘和聘任,负责调动和交流,专业职务的晋升,下岗的审核,培训、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各级财会人员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集团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领退、使用、消耗、修理、转移及毁损等所有环节,均应按统一标准的单据进行填制、审批、传递、汇集和存档,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第十六条公司所有的财产、物资均应按下述各章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购置、领用、维修和转移,盘盈、盘亏与毁损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资产的清查盘点按以下规定进行,要求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一)现金日结日清;(二)银行存款按月编制余额调节表,未达帐项处理不隔月;(三)应收及预付帐款按月与客户核对;(四)库存商品按月进行盘点;(五)库存物资按季进行实地盘存;(六)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每年清查盘点一次。(七)经管资产的人员调离时,应进行实地盘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预算一年编制一次,各成员单位应按公司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年度经营与财务计划的指标分解到最基层的单元或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完成。第十八条集团所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重点和专项的分析,每季度书面上报季度财务分析,集团公司按季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全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第十九集团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内部稽核岗位,稽核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复核帐簿和会计报表,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的管理第二十条资本金即股本是公司设立时,股东各方按协议或章程规定认缴的5资金。集团公司的股本,若需要增加或减少,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制定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资本金,在设立时由发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相关部门参与新公司资本金的商定,并按对外投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资本金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公司派出董事向集团公司提出报告,按投资权限规定审批。第二十一条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经营期间,投资各方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有关《公司章程》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第二十二条公司银行借款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进行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和资金成本的分析,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和债务结构,拟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每月编制现金流量表和信贷计划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子公司向银行组织借款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控制在50%以下,特殊情况应由公司派驻的董事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若确因业务需要单设帐户的,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其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只能用于往来结算,不能办理贷款事项,其在开户银行的存款纳入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三条银行借款由集团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和核算。向银行借款应遵守银行借款的规定,接受银行的监督。借款到期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第二十四条其它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货款、其他应付款等)是在结算过程中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它是公司资金的一项来源,应充分加以利用,但不得借故拖欠。第二十五条发行债券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方案、总会计师审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并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并与受托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行债务合同。恪守信用,按期兑付本息。第二十六条信用担保视为或有负债,各成员单位均不得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集团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集团公司为取得银行贷款应经董事会批准,与资产实力相当、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建立等额互惠担保的关系,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交财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管与跟踪还贷情况。第四章内部银行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内部银行制度,公司财务部承担资金结算中心的职能,公司总经理兼任内部银行行长,总会计师兼任副行长,财务部经理为结算中心主任。第二十八条集团所属分公司和部门在内部银行分别开设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实行全额信贷、存贷分户、存款计息、贷款付息的资金有偿使用办法。6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与各分公司或经营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一年商定一次周转贷款的定额,报内部银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定额内借款按同期银行贷款标准利率计息。第三十条分公司和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临时贷款的,应填报“内部银行临时贷款申请表”,详细列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和还款保证,经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内部银行审批。内部银行临时贷款审批的权限为结算中心主任(财务部经理)100万元,副行长(总会计师)200万元,行长(总经理)200万元以上。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内部银行的临时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实行先还后借的办法。如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归还的,必须提前三天办理展期手续,一笔临时贷款只能获准一次展期,未办理或未获准展期的逾期贷款,内部银行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收罚息。第三十二条内部银行应对各开户单位进行信用排队,积累资料作为控制临时贷款发放的依据,凡出现三次逾期加收罚息情况的单位,内部银行停止其六个月的临时贷款资格。第三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视同借款管理,适用上述各有关条款。第三十四条各开户单位的所有款项收支全部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内部银行与各开户单位均设置“内行借款”、“内行存款”科目核算。各开户单位应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制定货币资金支付的管理权限,报内部银行备案(起到预留银行印鉴的作用),内部银行根据各开户单位的存款余额,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手续是否完备,然后办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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