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关键环节,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把治理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活动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当前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第二章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认定和处理第四条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的认定。“有偿家教”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课外教学活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1、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租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4、未经学校或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从中获利的。5、参与他人开办的补习班提供有偿补习的。6、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的。7、自己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8、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9、其它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家养学生”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处有偿搭餐、寄宿的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家养学生:1、教师个人或其家属,在校内、外租(借)场地(包括学校青工楼)或在自己家里从事招收学生提供搭餐和寄宿的。确系教工亲属,2个以下(含2个,但性别应相同)应到政教处、安保处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状。3个以上(含3个)则视为家养学生。2、学校教师个人和学生监护人,及所有在一中教工小区提供学生食宿的个人和学生监护人都必须与学校安保处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学生的人身、卫生安全,并承诺:假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赔偿后果自负。否则,视为家养学生处理,对非本校教师或其家属在教工小区从事家养学生的,学校将联合公安、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行为。3、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家养生源或为其它社会家养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招收学生提供搭餐和寄宿的。第五条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处理。1、教师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⑴、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退还学生本人。⑵、该年度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⑶、责令立即停课、停职反省检查,取消学期考评资格,扣发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津贴。⑷、对于情节严重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被查处两次及两次以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⑴、⑵、⑶条处理外,按照教育局的相关处理办法,城区教师一律调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内不得参加选调进城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是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会同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⑸、因从事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致使学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教师资格,开除公职,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⑹、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2、各年级部、机关各处(室)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直接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本部门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⑴、部门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严,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以警告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⑵、对袒护、包庇教师,在调查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行为中玩忽职守,对所属部门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上报查处的,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给予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⑶、对行政不作为,部门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现象泛滥,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职务。⑷、因部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三)、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教育局共同认定处理。第三章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认定和处理第六条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推销教辅资料:1、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年级部及教师纵容、默许机构和个人进入年级部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及学习用品。2、年级部、教师统一或指定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利。3、教师私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暗示、诱导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并从中获利。4、学校及教师强制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及其它物品。第七条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处理。1、教师凡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⑴、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予以没收。⑵、该年度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⑶、取消学期考评资格,扣发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一学期内被查处两次的,除给予⑴、⑵处理外,扣发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⑷、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被查处3次及3次以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⑴、⑵、⑷条处理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处理办法,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两年后经教育局考核合格,方可返回原校任教⑸、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2、年级是禁止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直接责任单位,年级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年级或教师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⑴、年级管理不力,一学期内有一起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年级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年级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分管师德师风领导警告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处分。⑵、对袒护、包庇教师,在调查违规推销教辅资料行为中玩忽职守,年级一学期内有二起违规推销教辅资料行为的;或者对所属年级教师违规推销教辅资料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给予年级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师德师风领导记过处分。⑶、对行政不作为,年级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现象泛滥,一学期内有三起以上的,给予年级主任、书记撤职处分。(三)、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教育局共同认定处理。第四章加强组织领导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为加强对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学校成立制止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应清常务副组长:方粤蕲副组长:成员:各年级主任、处室、支部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工部,朱正怀任主任。领导小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特别要对举报线索一查到底,对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的要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年级部要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第九条各蹲点领导应督促、指导、协助年级部抓好相关工作,因为督促、监管不力而致使所蹲点年级部出现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铺资料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条为有效制止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学校将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通过报纸、网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713—751132213636045123。行政楼一楼大门设有举报信箱,网上投诉信箱:469642858@qq.com。第五章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倡导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树立正面典型,科学协调管理,积极探索教育、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十一条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年级部、机关各处(室)是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组织教师开展学习活动,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第十二条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实行部门主任负责制。部门主任是该部门禁止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人员加强校内校外的监督检查,杜绝此类行为发生。校长要与学校中层干部、班主任、教师层层签订《抵制有偿家教责任书》,与全体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明确要求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活动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第十三条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学校要建立抵制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对教师的处理规定处理到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教育局监察室。第十四条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各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相关规定;要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镇中负责解释。承诺书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规范从教,树立教师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市教育体育局坚决制止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特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做出如下承诺:一、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自觉抵制有偿教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依法执教。二、不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举办有偿家教班和家养学生。三、不利用学校资源,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四、本人及其家属不为学生提供家庭住宿和饮食服务,并从中获利;五、不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生源并从中获利。六、不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并从中获利。七、未经批准,不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八、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教辅资料的行为。九、上好每一堂课,积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十、关爱每一位学生,乐于无偿为学生释疑解惑,尽心尽力帮助学困生。我将自觉履行以上承诺,请学校、家长和社会予以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自愿接受学校、市教育体育局按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的处理。承诺人:2013年9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