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计〔2012〕20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为适应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转变经营机制需要,规范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做好我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2—二○一二年一月八日北京铁路局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确立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技术装备水平,调整生产力布局,扩能提效,扩大营销,延伸服务,实现铁路安全生产、点线协调、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第三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铁路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更新改造范围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范围㈠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㈡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更新;㈢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3—㈣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战备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㈤为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而进行的相关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㈥为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运输组织变化,保障和改善铁路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包括行车和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浴池等。第三章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铁路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站段进行管理。第六条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更新改造计划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投资效益,择优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4—第四章更新改造计划的分级管理第九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铁道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资金。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部在控制总规模内测算各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2O%由铁道部集中使用,8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路局在自主安排投资中按一定比例下放给各站段自主安排。第十条机车、客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划按铁道部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铁道部管理项目1.统一安排的重大行车安全技术改造措施;2.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能力协调和技术升级改造重大项目;3.与运营相关的部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4.国家鼓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5.铁道部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和运输急需项目。第十二条铁路局管理项目1.保证运输安全的技术改造措施;2.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4.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改善等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5—5.铁道部安排全路统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第十三条站段管理项目:除部、局管理项目外的运输生产和安全应急项目,生产生活设施等项目。第五章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及工作程序第十四条计划部门应根据铁路发展和运输需求,积极开展铁路技术改造规划研究,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有序实施。资产管理单位和主管业务处室对资产质量负责,根据设备状况和铁路发展规划,提出更新改造项目计划建议,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工作时,由局计划部门进行设计委托、前期工作发生费用(含方案设计、评审、咨询等)可由局计划部门核定,列入项目概算;未批准实施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经路局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在运营成本中列支。第十五条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计划项目的总投资须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局属各单位每年8月15日前向局提报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报送计划和主管业务处室,局主管业务处室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提出审核意见,其中涉及综合性的运输站场设备改扩建工程项目由局总工程师室负责提出审核意见,计统处汇总、研究后,提出局计划建议草案,经局审批后,组织开展项目调研和前期工作,并—6—做为下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安排依据,同时局每年8月底前向部提报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第十六条计统处负责更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立项管理、设计概(预)算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计划的监督检查、计划调整、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如遇更新改造重大、特殊事项等,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确定解决。(一)项目的立项,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项目核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亿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批;1亿以下部管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局管的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2.由铁路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1亿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铁道部审批核准实施;由局下达站段自行安排计划的项目,报铁路局审批核准后实施。3.更新改造项目分更新改造工程和设备购置两大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10万元及以上设备购置,由路局批准立项;5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10万元及以下设备购置,由各单位在自行安排投资权限内立项。(二)部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局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7—站段计划部门审核后上报路局计划部门审批,由路局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下发;如遇季节性及安全重点项目、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项目,投资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部指导性项目、经营性项目、综合专业性项目,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路局第一管理者签批下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意义: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造建设的必要性;2.建设方案及规模;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4.外部配套项目及有关协作配合事项;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论证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第十七条总工程师室负责部管更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大中型项目的技术方案研究、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并对局管更新改造项目涉及综合性的运输站场设备改扩建工—8—程、车站战略装车点等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工作。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文件和概算由计统处概(预)算审查所负责审批。对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设计文件和概算一经鉴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概算编制一定要以铁道部《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号)文件及铁路局补充规定为准,严格执行降造费、预备费按“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其中:基本预备费、工程降造费由路局计划部门统筹掌握。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模和标准,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按一阶段进行设计。项目总概算突破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和概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影响工程工期和造价,应按《铁路勘测设计收费与质量挂钩暂行办法》(铁建设函〔2002〕85号)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9号)相关规定扣减勘测设计费。第十八条局工程管理所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按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对招投标组织、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验工计价与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路局区域工程项目管理部和站段作为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9—各级(含站段)计划部门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和上报的年度计划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重点工程要深入现场调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必要时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后评估阶段更新改造工程应按照部、局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局工程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局相关处室、设备管理站段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对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中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后评估制度。在建成投产后l一2年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估报告,报送局计统处审议。第二十条部、局管理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分别报部发展计划司和局计统处核备。第六章加强计划管理严肃计划纪律第二十一条更新改造计划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要严把立项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第二十二条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准任意突破。—10—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控制更新改造投资,根据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简单、工程独立、工期较短等项目,采用项目投资包干方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年度计划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和铁路局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第二十五条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严禁借更新之名购置高档小轿车。第二十六条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要坚持“五严”,即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建设内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严禁更改资金投向路外。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虚盈实亏,要求各单位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完成百分比达到98%以上。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实,要由第一管理者写出书面检查,由路局视情节轻重处理,必要时核减当年站段更新改造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凡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投资(包括各种专项、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实行计划统一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基建小型项目计划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局前发《北京铁路局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京铁计〔2009〕64号)—11—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路局计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12—主题词:计划更新改造办法通知-------------------------------------------------------抄送:局内各处室。-------------------------------------------------------北京铁路局办公室2012年1月13日印发-------------------------------------------------------